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拖欠农民工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后在到法院执行庭一年多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怎么办?

辽宁-丹东 10-12 20:16  悬赏 0  发布者:133388…… 给我留言  回答:(2)
公司承建的工程完工后,拖欠工资,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和协调无果,移交法院,法院了解情况后执行,移送到公司当地执行,现在一年多了至今没有结果,而且我到法院询问,法院不认可我,不告诉我情况,这种情况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2 20:28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积极提供财产线索
回复时间: 2016-10-12 21:32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西太原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上海徐汇区
北京海淀区
湖北武汉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4314
山西 太原
人气:49939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32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77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6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209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