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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

上海 10-13 00:07  悬赏 0  发布者:cym1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总价为195万,签订当日支付了2万定金加57万的首付,余款135万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约定8月22日去办理过户手续,由于银行贷款办理慢,到10月10号才通过。上家在10月8号通过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的补充条款上写明双方同意贷款审批通过后三日内去进行交易如补充条款与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按补充条款为准。请问这种情况,我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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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3 07:30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办理贷款的时间,不是你违约,你方可及时委托律师函告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如需帮助及时致电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6-10-13 10:23
补充条款属于有效,你不属于违约。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6-10-13 11:57
属于严重违约,既然约定过户日期是8月22日,也就是审批贷款应当在8月22日之前完成。
回复时间: 2016-10-13 17:05
你没有违约,你有权起诉要求房东办理过户手续。
你也委托律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限期过户,否则,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若对方仍不履行,即起诉维权。
需要帮助,与我联系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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