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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亲属在千盛百货工作时不慎摔伤,劳动合同是与丹东同济劳务签订的

辽宁-丹东 10-17 09: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亲属在千盛百货工作时不慎摔伤,劳动合同是与丹东同济劳务签订的,到社保打听现在工伤认定程序已经通过了,接下来是伤残鉴定,但是同济劳务公司还没有递交申请,去打听他说还没到时间,要统一递减,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我听说工伤鉴定每年只有两次,现在已经10月中旬了,是否要继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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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7 09:25
这是可以按照过错来承担的
追问:

不需要单位递交吗?是否需要单位盖章?如果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6-10-17 09:34
你好,
1、你本人持工伤认定书去劳动部门登记,即可以做鉴定。
2、工伤鉴定不是每年只有两次。
回复时间: 2016-10-17 09:56
工伤鉴定不是每年只有两次。
回复时间: 2016-10-17 10:09
这是可以按照过错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6-10-17 10:41
你好,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回复时间: 2016-10-17 19:48
可以按照过错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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