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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我们不适用《劳动法》,是违法的吗

湖北 10-19 09:33  悬赏 0  发布者:杨冬华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是1984年县政府招聘的干部,在当时的乡政府从事财政工作.1997年县政府以我们没有省级干部编制指标,实行“一刀切”式的清退,只按工龄每一年补偿两个月基本工资给了生产补助费。我们不服,要求用《劳动法》来维护我们正当的合法权益,继续了长达20年的上访活动。最后,恩施州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我们不适用《劳动法》,只能用干部政策调整。请问,判定我们不适用《劳动法》是违法的吗?如果是正确的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那么,判定谁是不是适用《劳动法》,解释权是人社部?还是人大?还是最高法院?请求给我们指引一条明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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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9 09:38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你们签不签合同,不签的话,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这个不需要谁解释,是明确的范围。即便是解释,法律的解释主体只有最高法,最高检,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权利范围。
回复时间: 2016-10-19 09:47
您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您的情况属于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由公务员管理机关管理。
回复时间: 2016-10-19 10:20
你们签不签合同,不签的话,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这个不需要谁解释,是明确的范围。即便是解释,法律的解释主体只有最高法,最高检,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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