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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04-25 20:12  悬赏 10  发布者:ZHr9417 回答:(3)
我在原单位工作了2年半,公司提出在职位和薪酬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我负责的业务区域,要求我负责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外省业务,被我拒绝。于是公司以“相关工作无法与公司达成共识、未能完成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为由,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只给了3个月的工资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获得双倍赔偿吗?另外,公司是3月19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而4月1日才开始执行2011年新的上海平均月工资标准,请问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我的情况应该按照2010年还是2011年 的哪个标准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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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25 20:23
离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本人月平均工资超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限
回复时间: 2012-04-26 10:27
实际工资为准
回复时间: 2012-04-26 21:43
实际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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