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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在天津工作没有上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天津-河西区 03-03 20:40  悬赏 5  发布者:athens……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05年5月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天津地区的销售人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在天津租用民房为办公地点,由于没有营业许可证,在天津上保险找的是一中介公司,可是没有在天津给上住房公积金(上海总部公司的员工在上海给上)也没有在上海给上,咨询了上海的公积金中心,其实外地的务工人员在上海可以上的。现在10年3月份 公司要把外地办事处关闭,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公积金吗?(补缴或者现金补偿)在天津可以通过法院告上海总公司吗?(天津的公积金是强制执行的)还是必须要到上海公司所在地来告呢?请指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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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4 09:25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0-03-03 22:22
天津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你可以在天津提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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