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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护理费的问题

江苏-苏州 04-28 19:43  悬赏 20  发布者:158457……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
我爱人去年6月9日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脸部2-3度化学品烧伤,经过多次催促要求该公司办理工伤认定,于2011年12月31日由市工伤科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未给予我们工伤认定书,经过3个月后又多次要求该公司办理伤残鉴定,但该公司拒绝办理,后询问过工伤科,我们可以自己办理,便在工伤科复印了工伤认定书后,在公司未盖章的情况下办理了伤残鉴定,目前仍在等待伤残鉴定日期。
最近该公司通知我们要结算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并要求我爱人负责工伤事故的责任,并要求罚款2000元,但我们说等所有赔偿在一起办理,最后该公司通过快递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限期办理护理费的结算,并要求我爱人负责工伤事故的责任,并要求罚款2000元,但我们拒决了签收。
以上是整件工伤的过程,我想咨询的是:
1、该公司通过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办理护理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工伤事故的责任是否由我们承担,需不需要罚款;
3、工伤伤残鉴定是自己通过市工伤科的,未得到该公司同意,那么鉴定结果对该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8 22:18
1.没法律依据;2、工伤无过错,职工无责任;3、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2-04-29 14:26
1.单位的书面通知没法律依据;2、工伤无过错,职工无责任;3、没有得到单位的同意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2-05-02 18:48
1.没法律依据;2、工伤无过错,职工无责任;3、有法律效力,详情可以电话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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