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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我该怎样办?

山东-临沂 04-30 11:07  悬赏 0  发布者:xgm503…… 给我留言  回答:(2)
苍山县二庙信用社为收取陈贷利息,其内部人员与实际用款人串通,采取冒顶名等欺骗手段为不符合借款条件用款人发放贷款,现要受骗人还贷法理不容!
2004年9月,贷款的实际用款者(合同上的保证人)徐刚找到我说:经营缺资金,二庙信用社的戴主任允许贷款,但因他还有陈贷必须找人顶名办手读,保证到期本息全清绝不让我坐蜡,我未应。当月29日,二庙信用社的戴主任电话约我到信用社,要我替徐刚顶名贷款说:徐刚有陈贷,联社有规定有陈贷的不能放。我说:有风险。他说:让徐刚当本宗贷款的保证人,你们在上约定逾期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就行了,不牵连你。我想也有道理,反正上有信用社的审批和认可(审批书上也是这样补助的)。随既戴主任叫来片区业务主任亣彩办理了帐号为1…….3借据号为006……..9的三万元贷款。亣彩主任按戴主任指示先结算扣下保证人徐刚多年陈贷的利息,把剩余的款点交给了徐刚。这时我才知道戴主任故意违规促成这笔冒顶名贷款,是因徐刚多年陈贷逾期,急于收回利息。以后我多次询问戴主任是否收贷,他表示:抓紧催,你也帮忙催。至次年(05年)8月,我听说还未还贷,便找到徐刚,他回答:这不关你的事,信用社催款要息找我,起诉找我,上写了,信用社审核认可了,你只是顶名,还怕什么?我还是不太放心,他便给我写了《证明》)。在这期间亣彩直接找保证人徐刚收取利息后,又给转贷了一次,我都不知道。
2007年底临近收贷限期,接任二庙信用社戴主任的黄主任,同片区业务主任亣彩、实际贷款者(合同上的保证人)徐刚专程到我在临沂打工单位,又要我再顶替办手续,并保证在限期内还贷,说这回绝不会逾期了。我推诿不掉,又按二庙信用社黄主任的要求顶名替办了手续,仍是三万元,贷款帐号:1**1;借款合同号:苍二2008-2**5,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利息是实际贷款者徐刚付的。
2008年11月28、29日,黄主任接连打电话给我说:在这以前我们多次联系和找了徐刚,他保证11月25月前还款付息的,现在却找不到,如逾期会影响联社对信用社和片区业务主任的考核并罚款。苦苦商量先让我替徐刚付息转贷,帮忙救急。如再逾期我们新老帐一起直接起诉徐刚,保证以后绝不再麻烦你(当时在座的信贷员房**可作证)。30日信用社将在临沂打工的我接来又办理了时限为三个月借新还旧付息转贷手续。
三月期满保证人徐刚付息后,二庙信用社以完善手续为由,(2009年6月30日)让片区业务主任亣彩和实际贷款人徐刚又专程到我在临沂打工单位,第四次要我顶名办贷款手续。我为了通不过信用社审批不再冒顶名的目的,便在《借款申请审批书》申请借款理由栏明确写上:本宗贷款是保证人徐刚用于还信用社陈贷利息的,保证人是实际借款人,逾期不还,直接追究保证人徐刚,与***无关。期限等栏亣彩没当我的面填。我想信用社一定不会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违规操作贷款程序,规避审贷制度而通过审批的,谁知二庙信用社竟又审批了这宗合同上的贷款人没有使用贷款的违规贷款。
信用社是国家金融机构,为收取陈贷利息规避问责,其内部人员与实际用款人串通,采取冒顶名手段为不符合借款条件用款人发放的贷款是违规的;审批通过答辩人己明确书写不愿冒顶名借款的《借款申请审批书》是违法的,这不合法规的放贷只有三种可能:一是伪造更改了我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的借款理由,二是信用社同意这种理由,如信用社不同意我的理由绝对不会产生这笔贷款,那信用社有何理由起诉我呢?三是无《借款申请审批书》也能放贷,那么《贷款通则》的贷款程序又何在,众所周知,没有《借款申请审批书》是借不成款的,那么我的《借款申请审批书》呢?为什么信用社不呈交法庭?主要的事实还有:信用社根本就没向答辩人交对一分钱的货款,而是直接与实际贷款者(合同上的保证人)徐刚结算交付的(片区业务主任亣彩可作证);所有催讨借贷还息等业务关系都是信用社与徐刚两方间发生的,除非在应付联社的审核中作假转贷才找我顶名办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涉及的信用社(第三人)、借款人(受委托人)、 用款人也是保证人(委托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还款主体确认完全适用本条规定。
综述:2009年6月30日,虽然信用社用我签了名【签名时明确书写了不愿冒顶名借款的《借款申请审批书》】的空白贷款合同和实际用款人徐刚(担任保证人)签订了三万的贷款合同,但信用社的信贷员亣彩并未将一分贷款交给我,而是为案中保证人徐刚转了原告收贷款利息的三万元陈贷。手续是保证人与信用社办的,合同上的贷款人未收到一分钱。由于信用社为收取陈贷利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违规操作贷款程序,无视明确书写有答辩人不愿冒顶名借款的《借款申请审批书》,放贷了本案合同上的贷款人根本没有使用贷款,实际用款人是合同保证人的违法违规贷款。信用社是讲信用的地方,放贷收利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回收利息,连续七年之久二庙信用社内部人员(三任主任)与实际用款人四次串通,采取顶名欺骗的手段为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关系人徐刚放贷,反后起诉被骗入陷阱年事以高的教书匠,真是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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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30 22:10
你好,建议找律师协助处理此事。
回复时间: 2012-05-0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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