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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补偿金问题

江苏-苏州 05-08 17:23  悬赏 0  发布者:xp_jia……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03年6月2日进入公司,2012年5月4日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合同,但会给予4个半月的补偿金(2008年1月1日算起),我的问题:

1,可否要求公司给予9个月的补偿金?有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是否可以再要求一个月的补偿金?
3,如果公司同意顺延到6月4日离职,那是不是可以认定公司与我续签了合同?合同最少期限是多少?4天?1个月?1年?

公司为日企,合同及薪资上未有违法事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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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8 19:51
1、可以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老的劳动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2、可以要求公司给予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可以的,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5-08 23:07
可以直接联系我帮助吧
回复时间: 2012-05-09 22:20
不需要提前通知,08年补偿,最低3个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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