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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协议与实际面积不符

陕西-西安 05-10 16:24  悬赏 0  发布者:GqV2707 回答:(3)
您好,2年前在北郊爱尚泾渭楼盘二期买房一套,先将收房,却发现存在的问题如下:一、不具备交房条件强交房二、房子质量差三、买房时出具的每层平面图与现在出具的不符四、楼盘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涉嫌欺诈购房人。(房子层高、楼高度、样板间与当时的宣传差距很大不符)五、违反购房合同,擅自改变采暖方式。 六、实际面积与合同上写的面积不符,开发商现催促收房,但是不想要,请问这样的条件能不能退房,如果可以,应该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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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0 17:10
您好,对于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1、由于开发商已经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房屋质量、面积等),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瑕疵,因此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2、解除合同同时,您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等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5-10 2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5-11 1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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