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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新企业主动辞职后,可以追溯原企业的经济补偿吗?

 05-11 12:06  悬赏 0  发布者:jiangh……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3)
劳动法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近5年。原单位2010年底正常注销(当时也未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新单位成立,(注:新单位同一性质,同一法人),(由于地址发生变化,有不少劳动者当时就主动辞职了)。有劳动者与新单位又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一年零10个月的时候,主动提出辞职(离职单上:只写了“不做了”)。离职后提出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新老单位均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原企业和新企事业的经济补偿。
问:可以追溯原企业的经济补偿吗?
谢谢!
问题补充:
用人单位均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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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1日 19时25分
可以要求缴纳保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OK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2 01:48
补交保险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2-05-12 12:08
要求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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