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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提前离职是否有补偿

 03-12 19:31  悬赏 25  发布者:liudel……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本人于2009年8月进入公司,担任基层领导,合同为一年,后听公司说于2010年6月公司从深圳搬迁至福建省,而自己无意向前往,故今年3月11号辞职,公司经理当时批我急辞,当时可结算工资。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还可以找公司补偿吗?按照我的工作时间来算,应该补多少?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址为深圳市

3月11号公司经理已经批准我辞职,当时就没上班了,现在公司已在给我结算工资(但是还未领取)   这种情况的话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了,现在再去找他们还有用吗?   同时如果可以补偿,这补偿金是按基本工资(900)补偿还是按照平均工资(200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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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3月12日 19时31分
1、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工作地点?
2、如果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搬迁至福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
3、你所叙述,你不愿意一起迁往福建,视为你不同意变更合同,而原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可以解除;
4、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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