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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0年,有权向原单位追讨补偿款吗?

辽宁-大连 05-12 13:08  悬赏 0  发布者:dwy_22……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原是黑龙江省某工行的职员,于2002年8月12日买断工龄,与单位签署了《自谋职业协议书》,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我66944元。其中一项为:剩余期限基本生活费:21528元,即:当地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2倍598元*36个月(2001年7月20日与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剩余月份本应48个月,由于人事部门办事人员的疏忽误填写36个月)当时我只见到了《自谋职业协议书》,签字拿钱走人,至于具体怎样计算的,没人向我们解释(与我一批买断的共20人)。直到前两天,我在大连的工作单位给我缴纳社保,需办失业证,才将档案从原籍调转过来,我才看到档案里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审批表》,发现剩余月份少计算12个月。我想咨询您,我还有权利追讨这部分补偿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烦劳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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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2 14:20
已经超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2-05-13 06:24
不能追偿了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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