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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河南-信阳 05-14 17:51  悬赏 15  发布者:jiangg…… 给我留言  回答:(4)
1984年,蒋某与本乡供销社签订协议,蒋某用自己的一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换取供销社所在地及地上的房屋,该协议经过了县里的公证。协议约定,将5.3亩土地作为交换给予供销社使用。
   事实上,供销社在使用换取后的土地时多使用了0.7亩蒋某的宅基地,且在之后的二十余年中一直使用不予归还。近年(五年以内),供销社将换取后的土地出卖,出卖的土地中包含那多占的0.7亩。
   当年的供销社已解体,当年的供销社的负责人都已去世。但该供销社单位依然存在,有人负责,当年的事物归其管理。
   交涉无果。
   蒋某手中现有当年的协议原件;现实中供销社确实多使用了0.7亩土地用于建筑,但不知道当年供销社的土地使用证上到底写的是几亩。
   不知能否获得经济赔偿,并将被多占的0.7亩土地追回。
   由于不懂法,诚请专家解答我们的难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4 19:38
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可能涉及时效问题。详情请来电或找李永律师当面详询!
回复时间: 2012-05-14 18:14
协商不成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5-14 18:51
建议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5-14 21:52
协商不成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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