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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导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10 生效日期: 1990-08-10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水资〖1990〗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条规定,为了实施编制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本导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水长期供求计划是指导性计划。它以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以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评价为基础,测算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和用水需求,按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以保证水的长期稳定供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第三条 水长期供求计划要在宏观上查清本地区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基本方向,拟定水源地和供水设施等建设,以及水的合理使用和调配应采取的指导性、综合性对策和切实可行措施。为国家和地区编制五年计划、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提供依据。


    第四条 编制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时水平年的选取要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的总目标相协调,一般要选取现状、近期、中长期三个水平年分析本地区水资源供需情况。现状水平年又称基准年;近期水平年为基准年以后的5~10年;中长期水平年为基准年以后的15~20年。水资源超长期供需预测,可根据需要和资料条件作宏观展望。


    第五条 编制水长期供求计划按照行政区划结合流域综合规划分区,并确定重点区和一般区。对重点区,可再细分子区。重要城市(指城区)应单独作为一个分区。


    第六条 编制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各分区选用的水文系列和代表年的保证率要协调一致。平水年保证率P=50%,枯水年保证率P=75%,特枯年保证率P=90%或95%。根据需要选择相应保证率的代表年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


    第七条 水资源供需分析一般按月、或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计算时段。

 

第二章 历史与现状水资源分析

    第八条 编制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应当全面回顾和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变迁,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修建的水利工程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演变过程和效益。


    第九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包括:基准年的实际供水和用水现状:江、河、湖、库及地下水的水质状况;现有供水工程条件下不同来水保证率的水资源供需情况;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需水预测

    第十条 需水预测以本地区不同水平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依据。主要指标包括:人口(城镇、农村)、工业(一般工业和电力、分行业产值和产量)、农业(水田和旱地灌溉面积、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产量和产值、大小牲畜头数等)、其他(水运、水力发电、环境生态、旅游等)。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商品菜田用水以及城镇河湖环境补水。要着重分析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的发展对用水增长的影响。


    第十二条 农村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牧、渔业用水、乡镇企业用水、农村人蓄饮用水。农村用水的预测要考虑灌溉面积的增长、节水灌溉措施的推广、作物的合理布局、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农村人蓄饮用水的发展等因素。农田灌溉面积要保持稳定适度的发展,做到定水源、定工程措施、定面积,合理选用不同保证率的灌溉定额(包括污水灌溉)。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预测按行业的万元产值用水量及重复利用率估算,或用其他方法估算。要着重研究耗水量大的工业的发展,不同时期的用水定额要充分考虑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有通航、冲淤、水力发电、环境生态等需水要求的河道,通过综合平衡,确定河道内需水量。

 

第四章 供水预测

    第十五条 不同水平新增加可供水量取决于新增水源工程的供水能力。新增水源工程包括现有工程的挖潜配套、新建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工程等。


    第十六条 不同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拟定依据:(1)本地区水资源的开发现状和进一步开发的条件;(2)与用水需求相协调;(3)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以及供水规划中拟定的水源工程,注意上下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避免取水矛盾。


    第十七条 不同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安排原则:(1)优先挖潜配套,充分发挥现有工程的潜力;(2)先开发当地水,后考虑地区间、跨流域调水;(3)全面衡量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 对地表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要自上而下逐级调算,并考虑需水要求,估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工程设施供给的水量。估算现有工程供水量时,应考虑工程老化、泥沙淤积等因素造成的供水量减少。


    第十九条 地下水可供水量以补给量和可开采量为依据,分别估算出浅层、深层以及微咸水改造利用的数量。对超采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并考虑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回用量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考虑,分别估算出回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海水,主要估算直接利用海水量和替代淡水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新增工程要进行初步经济分析,包括:(1)投资及投资可能性分析;(2)不同供水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总投资、年总供水、年净效益、投资回收年限、效益费用比等)比较。

 

第五章 综合平衡与对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初步供需分析:根据供水、需水预测,拟定若干组合方案,算出各组合方案分区的余缺水量和各项开发利用指标,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平衡方案:是指按某一来水保证率条件下的供水和需水的基本平衡。不同水平年平衡方案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技术、经济等条件来选定。


    第二十五条 当拟定的组合供需方案中提不出平衡方案时,应根据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和农业用水的原则,进行供水和需水的反馈计算,以求达到平衡,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现不同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应采取开源、节流、保护、管理的综合性对策措施,并进行相互协调,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侧重点。


    第二十七条 开源对策:实现供需平衡的合理供水工程布局;各类开源工程的规模、效益、投资、实施计划;供水工程集资办法和投资政策。


    第二十八条 节水对策:节水规划;节水技术、工艺、工程的推广应用;节水的技术经济指标;节水的投资政策的鼓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保护对策:建立重点水源保护区;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保持和维护;地下水超采区的有效控制;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海水入侵的防治。


    第三十条 管理对策:实行计划供水和取水许可制度;建立和健全用水统计和用水考核制度;在缺水严重地区,限制耗水量大的工矿企业和水稻面积的发展;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等。


    第三十一条 拟定特殊干旱年与连续干旱年应急措施。

 

第六章 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和江河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导则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水长期供求计划每隔一定时间,根据情况变化而修正,使计划具有现实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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