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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努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2003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3?亿美元,占外贸出口比重由2001年的?13.5%?提高到17%,年均增长30%。但是,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全省出口中的拉动作用,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兴贸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经济结构这一中心,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与对外经济贸易的结合,努力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与附加值,增强出口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全省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奋斗目标。在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确定和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更大的出口规模,使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年均25%的速度快速增长。力争到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由目前的17%提高到25%。首批选择20家重点企业,通过鼓励和扶持,到2007年,每家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力军。 
  (三)工作原则。以重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四个高新技术行业,以及有关部门的招商网、商品网、科技兴贸信息网等为依托,将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利用外资结合起来,与“走出去”结合起来,与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结合起来,与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结合起来,与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管理水平结合起来。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体系建设,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四)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五)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发挥省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网站在数据采集、政策服务、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帮助企业增强应对国际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大型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建设,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省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基础设施,改善出口和投资的软硬件环境。 
  (六)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发展一批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规范化中介服务机构。先在技改贴息资金和研发项目资金的咨询评估方面进行试点运作,同时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外展销会或专业性交易会,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三、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八)增加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投入。建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省财政从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用足用好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外贸发展基金、产业化发展基金、技改贴息资金、研发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的资助。主要支持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出口中介组织以及与国外技术交流等。 
  (九)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海外大公司合作等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中心,并利用各自的渠道为出口研发项目争取资金。逐步建立和培育铜陵电子材料产业园、合肥软件园、芜湖华夏工业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38所产业园等5大信息产业园,推进安徽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 
  (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出口企业按照信贷原则积极向各商业银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利率信贷。省商务厅要协助企业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优惠出口信贷,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十一)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为高新技术产品设立的新的险种。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出口信用险保费费率补贴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便利。 
  (十二)发挥创业投资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进一步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出口产业基地建设。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基地推进创业投资机制。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购并活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四、密切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十三)海关要继续对年出口额大、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享受便捷通关服务。生物医药类企业其产品达到年出口500万美元适用省内便捷通关服务。下放减免税审批、加工贸易审批、“先放后税”企业审批、滞报金审批、出口退税报关单审批等权限。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核销,一律由各现场海关(处)按照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对已完成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货物,在两个工作日内制发退单,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及时领取出口退税证明联。 
  (十四)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财政、海关、外汇、商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科技兴贸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构建出口退税管理新思路,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进度,做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及时审核、及时退税。 
  (十五)结合我省外贸出口促进政策的调整,从2005年起,根据实际出口情况,适当提高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补差。 
  (十六)省商务厅要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十七)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驻外使(领)馆,及时搜集驻在国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以及驻在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做好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工作,对我省出口企业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十八)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开发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努力创造优质名牌产品。 
  (十九)根据高新技术产品风险情况,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措施。合理运用“前移”、“后推”手段,进一步缩短报检周期。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给予优先报检、优先出证、快速放行。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流与配合,及时收集、通报国外技术法规及产品标准的变化信息,充分利用检验检疫信息、技术、标准等优势,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外技术、标准动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加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技术手段与基础建设,强化出口产品标准化管理。 
  (二十)继续组织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和徽商大会,利用展会窗口,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合作交流。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建立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联合工作新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各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商务厅 
省科技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合肥海关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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