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1]9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 三十五 条第(一ぉ项如何理解的请示》(京司文[2001]49号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因此,只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承办业务的情况下,受指派的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私自刻制所属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属于该律师的个人行为,律师事务所对其行为和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