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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    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    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
       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也可对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除此之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部属社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需符合司法部党组《关于部属社团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司发党(1999)38号)的规定。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程序
       (一)民主推荐。由部政治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组织考察。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审批、任免。部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
       对经部党组批准同意实行行政领导聘任制、公开竞任制等任用形式的单位,其聘(竞)任及解聘程序,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部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实行任前公示制。具体办法按照《司法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意见》(司发党(2001)16号)执行。


    第十条    经部党组批准实行行政领导聘(竞)任制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员工资待遇、国家及部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职员的政治待遇及单位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聘任至正常退休的,保留聘任职级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任期届满不再聘任或届中解聘后,不保留原职员级别和原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新聘任行政或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各项待遇。原由组织任命过的事业单位领导,免职(解聘)后保留原待遇。


    第十一条    部属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任免程序
       (一)部属社团换届前,由社团党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下届社团领导班子候选人选报部党组;
       (二)由政治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部党组审批;
       (三)确定候选人后,由社团依据《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政治部派人参加;
       (四)社团党组将选举结果报部党组,由部党组审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应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单位在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合并事宜。如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或需增加编制,应报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职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可设立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中层职务职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并向部政治部备案。其程序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层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范围内,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聘任、解聘人选。
       (二)向政治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职员聘任、解聘备案审批表》等。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直属单位中层职务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及单位规定的各项待遇。聘任至正常退休的,保留聘任职级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任期届满不再聘任或届中解聘的,不再享受原待遇,其待遇按新聘岗位执行。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职员的晋职晋级,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工人按照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管理,技术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与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提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岗位数额,报部职改办批准后执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第十九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各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由本单位职改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部职改办负责。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对本单位及外单位职改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各单位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由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委托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部职改办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在核定的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在有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聘期一般为一年到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有效。如变更专业岗位,应按新专业岗位任职条件,重新考评任职资格,然后再聘任职务。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应解聘或低聘。应聘期间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合同制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一般以短期合同为主。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招聘合同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录用、签订合同以及日常管理等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直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及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部政治部具体负责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分别进行个人述职;必要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要在部长办公会上述职。
       (二)民主评议和测评。听取本单位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财务审计或专项调查。
       (三)形成客观务实、定量分析的考核材料。
       (四)部政治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
       (五)分管部领导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部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部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    部属社团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般与社团每年的常务理事会结合进行,由部政治部派人参加常务理事会,并向部党组汇报。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分类考核,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153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本单位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奖励审批权限为: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可研究决定嘉奖;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可研究决定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部党组审批。
       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提出意见。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职员的贡献,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意见。
       (二)申报。直属单位向上一级审批机关申报奖励的材料包括:1.申请奖励报告;2.《奖励审批表》;3.事迹材料;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公布。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公布。必要时,也可由审批机关直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惩戒坚持有纪必遵,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的原则。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分的审批及解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工资与福利

    第三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职员职务工资制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三十六条    根据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性质,工资实行分类管理。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等级)档次,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工资标准和高定职务(等级)档次;自收自支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的档次、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在部核定的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内执行工资使用计划和管理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每年十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工资使用计划,报政治部审核。如需追加工资总额的,按程序报政治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辞退后的辞退费、退(离)休后的退(离)休费、退职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特别是自收自支单位更要妥善做好上述工作。自收自支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工作,须报政治部、计财司备案,并接受其检查指导。

 

第九章  调配、退休、辞职、辞退

    第四十一条    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根据岗位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不得超编配备。


    第四十二条    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实行计划调配。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确定下年度调配工作计划,报部政治部备案。
       京内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部下达的年度接收计划指标内组织接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录用或从部外调入在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财政补助的单位录用或调入在编人员、自收自支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超编制录用或调入在编人员,要经部政治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有关调配工作的具体事项,仍按《司法部直属单位人员调配若干规定》(司政(1995)091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部属单位人员的退(离)休工作,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干部退(离)休若干规定》(司政(1996)006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辞职,本人应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七条    个人申请调出和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未满服务年限的,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有权辞退所管理的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直属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服从组织安排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女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仍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关联法规    

    第四十九条    辞职、辞退的审批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由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需报政治部备案。辞退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转至有关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对因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出国(境)审批

    第五十一条    部政治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条件审查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有外事审批权的直属单位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相当正处级及其以上的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审查手续,只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政治部备案。其他人员均由政治部办理审查手续。
       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最长为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由所在单位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政治部备案。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政治部,撤销其审查批件。有效期满后出国的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程序
       (一)出国(境)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连同有关报告及任务批件报政治部;
       (二)政治部审查后,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第五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报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一章  人员统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人员统计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报表要准确填写、认真审核、按时上报。


    第五十六条    人员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属部党组任免的干部档案,由部政治部管理;属各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的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不具备管理档案条件的单位,可委托部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五十七条    人员档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补充、借阅、传递和保管,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员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补充和整理,凡属归档范围内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归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直属单位人事管理的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事管理的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可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企业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十一条    部属驻外机构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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