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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其职能、事业发展计划、境外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部机关经费预算的编报
       (一)各项经费预算编报的依据,应根据财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部机关年度工作任务并参照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编报当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
       (二)年度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分项预算。部门预算包括部机关本级预算和部属有关单位预算,由各分项预算组成,反映司法部各项经费收支总貌。分项预算反映各项经费的收支预算数,部机关编报的分项预算主要包括行政经费、离退休经费、司法业务费、外交支出、监狱支出、劳教支出、科学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及专项经费等。
       (三)部监狱管理局编报的“监狱支出”预算包括监狱业务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事业单位经费和离退休人民警察经费。
       (四)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编报的“劳教支出”预算包括劳教业务费及专项经费等。
       (五)部门预算由计财装备司根据各分项预算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分项预算,按规定同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六)部计财装备司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各项经费支出预算,经部领导审批,报财政部、主管财务部门批复。
       (七)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经费支出预算,部计财装备司提出有关经费支出指标控制分配建议数,报部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将各司(局)年度支出指标控制数下达各司(局)。
       (八)“监狱支出”预算、“劳教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的批复,由部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执行。


    第八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编报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部计财装备司。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坚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经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核定。部监狱管理局的所属单位由部监狱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计财装备司汇总。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部计财装备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部计财装备司对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财政部要求,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司(局)在计财装备司下达的司法业务费支出指标控制数内,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长审批后执行,一般不做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或追加预算时,由业务司局商计财装备司后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包括部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含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部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部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五条    部监狱管理局的各项收入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的各项收入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二十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障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须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项经费(不含监狱支出和劳教支出)的支出,由部计财装备司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按照部领导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计划执行。超过预算或计划的必要开支,五万元以下由部计财装备司审批;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由部计财装备司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长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部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需支出的,应编报支出计划由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办理经费支出程序:
       (一)各司(局)办理经费支出事项事前由承办司(局)提出经费申请报告,经本司(局)领导审签后,送部计财装备司。
       (二)部计财装备司收到各司(局)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在审批权限内可以办理的直接办理,需要报部领导审批的,由各主管处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司(局)为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要的临时性预借款项,应于事前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报《借款单》(一次预借现金五千元以上的应提前预约登记),并注明借款原因或用途,经本司(局)领导审批后到部计财装备司办理;各项预借款项应及时结算或偿还,因故不能及时结算或偿还的,借款部门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确定偿还时间,报计财装备司备案。
       (四)各司(局)办理经费支出事项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报销。原始凭证背面左上方签署经办人姓名,左下方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部监狱管理局管理的监狱支出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支出程序,由部监狱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管理的劳教支出的管理及支出程序,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也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规定办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部机关各项结余和事业单位结余分别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上报部计财装备司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单位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应收款、暂存款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部机关由部计财装备司统一建账、核算,固定资产由财产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部监狱管理局用监狱业务费购置的资产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用劳教业务费购置的资产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执行《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4号)。

 


关联法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等。


    第四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应按季度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告本期收入、支出等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预算年度终了,部监狱管理局、部劳动教养管理局、部直属单位和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决算),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部本级(含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及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十五条    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应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业务部门未经部计财装备司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管理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外法律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境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部计财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司法部经费审批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029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司法部 管理办法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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