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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税局转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3-28
发布部门: 济南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济地税发[2005]3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省局印发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济地税函[2004]183号)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济地税函[2004]18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做好“一户式”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户式”管理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管理相结合,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的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做好“一户式”管理是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效的关键。对此总局高度重视,省局在《2005年工作意见》中也做出了具体部署:一季度制定“一户式”信息数据指标体系,六月份前完成管理软件的开发,九月份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省局将于十月份组织检查验收。我局的“一户式”信息系统也已按照省局的总体部署于近期完成,并上线运行。因此,我们要以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抓手,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使其真正成为“一户式”档案资料、数据的重要采集者和主要使用者。 
  (二)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对税源的管理,既包括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检查,也包括对纳税户资料的案头审理。通过实施税收管理员(即片管员)制度,可以正确地处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一是可以革除以往专管员制度存在的个人说了算、权力不受制约的弊端,二是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并通过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的精细化。 
  (三)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确保严格执法具有重要作用 
  省局《工作规范》不仅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指出了税收管理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并对税收管理员的执法监督、责任追究、业务能级评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通过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税收管理员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新《税收征管法》的学习、贯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这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新《税收征管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按片区或行业对税源进行监控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不仅包括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同时包括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做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喉舌”,还要成为纳税人获取纳税知识的“信息员”,切实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 
  纵观当代先进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无不坚持“人本”思想,税收管理亦不例外。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及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能力。因此,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及税收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税收管理队伍。 
  (二)做好与税收征管重点工作的结合 
  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要认真做好与当前几项税收征管重点工作的结合,一是做好与片区管理责任制的结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实施片区管理责任制是完全一致的,应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片区管理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在落实各级片区责任人工作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二是做好与“抓大、控中、定小”的结合。各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税源结构及数量、地域分布和业户大小,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素质等因素,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三是做好与纳税评估的结合。各单位应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的优势,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丰富税收管理手段,提高税源监控的水平及效果;四是做好与综合治税的结合。各单位应对通过综合治税获得的税源信息进行有效的加工、整合,并提高税收管理员对外部税源信息的分析应用水平,强化税源监控力度,提高征收率。 
  (三)管理与稽查部门应切实加强业务衔接 
  管理、稽查是互相联系的整体,都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既要制约,又要协调,要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业务衔接,做到分工不分家,实现有机结合。一是要区别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咨询辅导、税务登记与认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发票管理、交叉稽核、减免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日常检查等。稽查职能主要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等。二是要加强业务衔接。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特别是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如遇到稽查局查处举报、交办、转办等案件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立即终止检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收到后,应认真立案查处,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立案情况、查处结果,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稽查部门要认真提出整改意见。 
  三、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一)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制度 
  为确保税收管理员履行好管理职责,各单位在为税收管理员落实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的同时,应本着“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便于操作、严格奖惩”的原则,结合《工作规范》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局工作实际的税收管理员监督考核操作规程,对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及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应合理划分征管责任片区,确定岗位级别,并在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工作监督、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能级管理的要求,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并根据管户区域、管户类型、管户业务素质要求,按能定岗,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促进税收管理员素质的全方位提高。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调查核实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核定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申报方式、使用发票种类等事项。 

    第七条   依法对注销户进行清理检查,重点监控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复业等情况,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 

    第八条   对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催报催缴。 

    第九条   依法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第十一条   依法提请并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以及欠缴税款、税款核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委托代征税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并形成税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约谈或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异常情况,提出评估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 

    第十七条   负责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权、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考核程序及方法,促其认真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落实管户责任时,应指定至少两名税收管理人员负责,同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协管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实现工作互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各类申请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实地调查核实结果均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需要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到户进行的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并按授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未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分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企业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不符合税收减免缓、死欠核销和税前扣除条件的; 
  其他需提出管理或执法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程序提出稽查选案建议: 
  有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评估分析的问题或疑点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又不愿自查纠正的,或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如遇到稽查局查处举报、交办、转办等案件的情况,应立即终止检查,同时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本着“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便于操作、奖惩兑现”的原则,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行为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为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并按照各项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量化,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建立岗责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税源结构、户源数量、地域分布和业户大小,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素质等因素,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 

    第三十三条   按照能级管理的要求,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按照管户区域、管户类型、管户业务素质要求,合理划分岗位级别,按能定岗,以岗定责,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规定和任期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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