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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5-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安置难度比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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