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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公路“三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 1993-07-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为治理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一时期,公路“三乱”现象又有所回潮,社会各界和广大驾驶员反应强烈。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注重经济效益,分散了精力,放松了队伍管理,致使执勤交警在路上变相设卡查车、乱罚款等违纪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干拢了正常的交通管理工作,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了贯彻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公通字(1993)52号)精神,有效地制止公路“三乱”,保障广大交通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道路交通的严格管理,依法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一手抓对公路“三乱”的治理整顿,把治理“三乱”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要教育广大交通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三乱”的危害性。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定期检查落实。对问题严重的地方,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下去帮助工作,限期改正。有禁不止的,该通报的通报,该追究领导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教育广大交通干警树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识,坚持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对队伍中违法乱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三、对其他部门存在的违反规定上路拦车检查、越权处罚以及上路强行服务收费等“三乱”现象,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策和监察部门报告,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已下达的指标,一律废止。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搞“创收”,不得用罚款指标考核干警的工作,不得将罚款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不得参与车辆冲洗站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交通干警在路上执勤时,应及时指挥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依法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上变相设卡、坐地拦车检查、双向查车以及随意对车辆进行车况检查;严禁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有关安全产品。

  七、交通干警上路执勤时要警容严整,佩带警号,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实施处罚。实施处罚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和罚没收据。

  八、城乡交通安全员在协助交通干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时,一律不得着警服。不得拦截检查车辆、实施罚款。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员的教育、管理,对不称职的要及时清退。
  以上通知,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厅、局,并传达到全体交通干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三乱”回潮要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于8月底以前书面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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