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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4-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2)68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基数测算方案的函》(国电人资函(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直属企业和各分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和售电量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65%与实现税利挂钩,35%与售电量挂钩,原挂钩浮动比例不变,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华能集团公司继续单列,原挂钩方式及比例不变。
  同意你公司从2001年起,将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纳入直属和各分公司工挂范围,实行统一管理,今后不再对国家单列。
  同意你公司所属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三个中外合资企业,从2001年起退出工效挂钩,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的税收政策。同时,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对改制企业的工资宏观调控。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3332292.7万元,售电量基数为95049143.1万千瓦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648372万元,其中: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及各分公司实现税利基数为2901743.4万元,售电量基数为75892577.1万千瓦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335567.3万元。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实现税利基数为406104万元,售电量基数为14958760万千瓦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70172.62万元。华能集团公司实现利润基数为24445.3万元,发电量基数为4197806万千瓦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42632.1万元。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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