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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工作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 
 
  涉外突发事件包括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主要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省机构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和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主要指境内发生的造成外国机构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成立我省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外办牵头,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商务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旅游局、工商局、外专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指挥、协调处理我省各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确保我省各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得到快速妥善处理。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政府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联席会议审核、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一旦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预案,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二、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责任分工 
 
  要按照“谁派出、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和接待单位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省外办负责与外交部、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沟通联系等事宜,并作为牵头部门,根据事件涉及人员情况,责成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凡涉及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经营公司派出的人员以及涉及外国驻我省商贸机构、企业及在我省从事经贸商务活动的人员和财产的,由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派出的境外就业人员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的,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合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留学人员和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在我省外国公费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外教、援教人员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旅游团组和通过旅游渠道出国人员及来我省旅游的外籍人员的,由省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境外培训人员及来我省培训的外籍人员和外国专家的,由省外专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非法劳务中介和超经营范围企业的,由省工商局负责对派出单位进行处罚,由相关部门责令派出单位处理派出人员事宜及注册、登记的涉外企业的外籍人员事宜;省公安厅负责对涉嫌诈骗派出人员的案件进行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在我省外国机构及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 
 
  无派出单位的境外我省人员,按照“属人管辖”原则,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无接待单位的境内外国人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理。省内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内部防范机制 
 
  要大力加强境外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做到人人树立安全观念,时时提高防范意识,并逐步落实到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境人员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状况、安全形势、交通规则、法律常识和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自救措施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编印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材料,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普及境外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公安、教育、商务、劳动保障、旅游、外专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旅游、出国留学、劳务合作、境外培训等中介机构和涉外企业加大对出境人员安全教育力度,并做好监督检查。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特别是要督促驻重点国家和高危地区的机构和企业建立并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要建立健全承接境外商业性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订立有关合同时要把安全防护的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成本,对可能涉及驻在国就业和经济利益的项目,要慎重决策,防止陷入当地利益冲突。凡在重点国家和高危地区开展的项目,要尽量做到经营本地化,最大限度减少我派出人员。各派出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为派出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相关的险种,并保持与派出人员和机构的经常性联系,督促他们主动与我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必要时求得使领馆的帮助,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和责任意识,组成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应急小组,重点区域如工地、办公区、宿舍等设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与当地政府、军队、警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并处理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各市州、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及各涉外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本地区、本部门或主管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有关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扯皮和推诿,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对敷衍塞责、严重失职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吉林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挥、协调重大涉外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指挥、协调处理我省各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二)根据相应预案拟定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承办省政府、外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重大问题向省政府、外交部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外办、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商务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旅游局、工商局、外专局组成,省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召集人:范 飞 省外办主任 
 
  秘书长:蔡长清 省外办副主任 
 
  成 员:韩英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适训 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 
 
  黄喜文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兴昌 省教育厅副厅长 
 
  申凤澈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李建华 省科技厅副厅长 
 
  霍建军 省旅游局副局长 
 
  于收成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延峰 省外专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外办领事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亦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外交部领导同志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省涉外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确定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明确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并组织监督和实施。 
 
  (二)联席会议根据事件当事人的管理归属情况,请有关地方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例会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成员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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