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函[2000]205号
国家安全部:
你部《关于解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问题的函》(国安八[2000]686号)和许永跃部长给戴相龙行长的信都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据此,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为便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我行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有关的程序规定,统一解决根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权部门在查冻扣中遇到的问题,你部所提的问题将一并考虑解决。
此函。
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