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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3 生效日期: 1997-08-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7)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7ぉ40号《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应当适用《律师》第 十二 条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兼职律师和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司法部将通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199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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