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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3-10-23 生效日期: 1953-10-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农农字第410/7122号

自(53)总银农农5060号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指示下达后,先后接各分行来函,有的已经按照布置试行,如山东福建江苏湖南等分行;有的将过去试行中的经验函告总行,如上海等分行;有的经研究后提出一些问题。兹将有关各行提出的一些问题,综合批复如下:
  1.“三天计算单位”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照顾某些农金干部按实际使用日数计息的困难。同时由于过去各地计息办法颇不一致,差别很大,为求比较合理的统一,故在计算方便,不使农民吃亏和银行损失不大的原则下,拟订该项办法发往各地试行。吉林省分行提出仍采用按日计息的办法,总行认为这办法一般的说是不适合当前农村情况和干部水平的,因而只能是在农民能接受,干部条件较高,计算利息不感觉困难的地区,始可酌情采用按实际日数计算办法,否则仍以采用“三天计算单位”的办法为宜。另外有的行(如江西)提出仍采用半月以上计息,半月以下不计息的方法,总行认为这个办法,作为过渡办法是可以的,但幅度太大,不尽合理,应逐步加以改善,不宜长期沿用。

  2.采用“三天计算单位”的计算方法后,为便利农民淮备还款,并照顾在收贷季节农民集中在同一时期还款,银行干部不及收取,不使农民多增利息损失,各地可自银行干部到村宣布开始收款日起(如银行干部不到村收款系委托信用社代收或由借户组织代表收齐汇送银行者,则由银行通知开始还款之日起)规定一个还款期限,在此期限以内还款者,利息均算至开始收款日止,期限的长短,根据当地条件自行规定,一般以五天或十天为宜,不宜太长。如在规定期限以后来归还者,则须按照“三天计算单位”计息办法照收全部利息。例如:某地开始还款日期为九月二十五日,规定期限为五天,则在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间还款的,利息都算至九月二十五日止。如果九月三十日以后来还,那么自九月二十五日至还款日止,也要计算利息。有些地区过去曾经这样作,天津分行曾提出这样作比采用“三天计算单位”办法便利,实际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宣布统一止息日,一个是对于整月以外的零天计息办法,并不矛盾。

  3.施用“三天计算单位”办法,对于由借款单位代表代收情况,为避免发生空息起见,可根据代表实际收到农民还款之日止息,但对代表收款应规定一限期范围,以免发生挪用及其他流弊,时间的长短,各地可根据地区条件自行决定。在收贷期间银行干部应经常流动各乡,以减少收款代表来往银行的麻烦。

  4.“三天计算单位”办法只适用于对个体农民及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贷款,对国营农林水利、农村基层合作社、信用、私营工商业放款利息,不适用“三天计算单位”办法,仍应按实际天数计收,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合计规程的规定。

  5.对到期及逾期贷款只能收还一部分时,可按还多少本收多少息的方法计算。期限长的贷款,虽中途利率几经变更,但总行(53)总银计计字184/5498号指示已规定一九五三年以前贷款,一律按新订利率计算,如此分几段计算利息容易发生错误的问题,即已解决。

  6.关于万元以下免计利息办法,有的地区提出意见,认为贷款有万元以下尾数者很多,执行有困难,兹特改为千元以下不计息,计息单位虽增加了一位,但不是每笔贷款都有千元另数,且只增一位,计算手续不会太繁,而可解决一些困难。如前已布置万元以下不计息者,可不再变更。如因施用万元以下免计利息办法,在集体借款,分散使用,集体归还的,整户计算与按实际使用贷款户分别计算发生利差,则可按实际使用贷款户分别计算。计算利息时百元以下尾数免收,不再采用“四舍五入”办法,因百元以下尾数甚微,采取四舍五入的增收不大,增加手续,且“五入”易引起农民不满,故予取消,改为一律免收。

  7.总行此次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规定,是试图统一农贷计息方法,使其接近合理,并适应当前干部业务水平以改进计算手续。这个办法业经若干地区的经验证明是可行的,惟各地过去作法不一致,因而各地可视情况经过试行步骤,再行推广,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希汇集报告总行,以便研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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