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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中关村科技园区优惠政策问题正式复函,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在外汇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适当放宽科技园区内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的企业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中资企业可按上一年进出口额的15%核定限额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帐户的收入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有关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操作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已享有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的优惠政策,可维持现行帐户办法。
  三、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资金进出境问题,按现行有关资本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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