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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2 生效日期: 1994-08-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4]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改局:
  今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深得民心,决不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去年以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总的来说是好的。各地在积极宣传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切实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做出努力。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强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农民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切实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有关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的解决,以使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地公证机关决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增加农民负担的强制公证。存在此类问题的,必须坚决纠正。

  四、对乡镇司法所达标升级活动要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以司法所达标升级活动为名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五、法律服务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决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于确有困难的农民,法律服务收费可酌情减免。
  请各地接此文件后,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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