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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结算工作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9 生效日期: 1999-05-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计陈字第181号

为了全面的开展结算工作,总行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将目前试行的八种结算方式加以修改,制定了“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经过今年3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和5月中央各部、全国合作总社财会人员座谈会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工业各管理局、商业外贸各总公司及中央各经济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在已将异地结算部分最后修改完毕。为了便于各地布置和学习,先将异地托收承付、特种账户、信用证、及汇兑四个结算办法随文附发。同城结算部分,亦将于7月下达(注:已于8月11日用银计胡字第237号指示补发)。现将对新结算办法的一些主要问题的掌握和布置结算工作时应注意的问题分述于后:
  (一)对新结算办法一些主要问题的掌握
   一、根据苏联的经验和我国的经济情况看,在异地交易结算中应以异地托收承付为主。在同城结算中,同城托收承付不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但已经开展的地区也不要骤然收缩;付款委托书应适当的开展,逐渐代替一部分支票;对支票结算不能用强制办法来限制,应以推行同城结算中较适当的结算办法为主,使一些不适当的支票结算自然会逐步被代替;但支票结算在同城结算中仍应占有相当比重而不是完全取消。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等基层单位的结算,目前主要使用汇兑,同时还应照顾到农村的特殊条件,按(55)银会黄字第406号的批复掌握。目前已办托收承付的地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继续办理。
   二、结算工作全面开展后,银行结算工作的数量将有增加,如结算金额没有限制,大量结算凭证涌进银行,银行处理结算单证的错乱现象也将增加,这样就可能引起整个结算的混乱。苏联曾经有一个时期由于金额起点没有严格规定,银行堆积了大量的凭证办不出去,使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金运用受到很大影响。这次新结算办法除信汇尚未规定金额起点外,其他各种结算办法的金额起点,也都是按最低的水平规定的,已不能再降,各行应积极作好宣传工作。可降低托收金额起点和信用证金额起点为100元的商品和交易单位名称,除办法已列举者外,如单位提出统计材料要求补充时,各分行审查同意后,可转报总行作统一规定,因其牵涉到联行关系,分行不能自行降低。降低托收金额起点与信用证金额起点的标准是:个别商品70%以上的交易(按金额计算)在300元以下(例如某单位某种商品全季销货额为1万元,其中有7000元销货收入都是300元以下的小额发货,只有3000元销货够起点。以下同),或个别单位50%以上的交易(按金额计算)在300元以下者。但对能合并托收的小额交易,不能按上述规定降低金额起点。对于单位提出的统计材料,分行应根据该单位一个季度办理结算的实际资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有不实情况,即报告总行撤销其降低托收起点的规定。
   三、购货单位对应支付的到期货款,如其账户无款支付而发生延付时,应将结算凭证保留,俟其账户有款时即主动按支付顺序代销货单位扣收。支付顺序,根据中央财委1950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明确规定如下:(一)发放工资;(二)缴纳国库款;(三)偿还银行到期放款;(四)偿还到期货款(依结算凭证所列付款期先后为序);(五)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各行在按支付顺序扣收款项时,应酌予保留一定的款项,以备单位支付日常的小额费用。
   四、为了减少人力浪费,现在拟把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由银行派人专送的办法,逐步改为在营业室公布自取的办法。各行公布时可用“托收承付结算定期代收结算登记卡”,也可采用其他妥善办法。单位取现款,送现款,送支票、办结算、办借款、每天都要派人到银行来,看到营业室公布的通知,顺便就能把本单位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知自行带回。这种公布自取的办法,既不增加单位的人力,且可缩短凭证传递的时间,加速货款的划收,同时可以取消专送凭证的人员,为国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公布自取是结算工作中一项合理的改革,各较大的城市行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尽量采用,条件不具备者,仍可暂用专送的办法,逐步改进。采用这个办法的行处,应向单位大量宣传解释,在较大城市开始实行时还应先行试点,以便摸清问题取得经验,但试点时间不宜过长。实行公布自取办法时,如有的企业单位与银行业务联系较少,经双方约定,银行也可在公布时另用电话通知,但应对企业讲明,承付日时以营业室公布的时间为准,以免发生纠纷。为了保守机密,对军工或军事单位的凭证可不用公布办法,仍派人专送或用其他妥当办法。
   五、各行对于托收承付结算拒付的掌握,一定要按办法的规定办事;如果各地银行掌握不一致,就要影响到企业单位间、企业单位和银行间的正常关系和企业的资金运用。货物在购货单位承付前运到,购货单位发现实际商品与发货清单所列的品种、规格、质量、或数量不符时,如双方合同规定遇到此种情况可以拒付者,购货单位也可提出拒付,但应交验合同,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即按全部和部分拒付办法办理;如双方合同没有此项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购货单位以实际商品与发货清单不符提出拒付时,银行不予受理,货款仍应代销货单位扣收,这种交易纠纷银行是不能解决的。
   六、销货单位在发货(或提货)三天以后提出托收时,不能凭以向银行办理结算放款,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企业及时办理结算。如销货单位距银行远,各经办行行长可依据实际情况准其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包括原定的三天在内)。距银行近的个别销货单位,因内部手续办理迟慢而不能在三天以内提出托收者,应从改进其内部工作解决之,不能提出延长托收的时间。再者,销货单位发货三十天后办理托收时,须向银行说明原因,并经经办银行行长批准始可办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促使企业关心资金运用,及早提出托收,但银行不应借故不予批准,以免影响货款结算。
   七、销货单位每天只能办理一次托收。如一天内只有一份托收凭证,而且不是每天发货时,各行可酌情准其免填托收承付结算目录表。但企业应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第五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销货单位。银行在内部处理手续上,由复核员另设简要登记表(样式由各行自定)进行登记,以代替目录表。该登记表并与托收承付结算目录表第一联一并装订管保。如单位每天都有托收者,银行可与其洽商同意,改为两天或三天合并办理一次。
   八、销货单位托收时,除将填制的发货清单副本及运杂费清单(运杂费原始单据银行不代寄,如单据只有一张,并经销货单位注明代替清单者例外)提交银行一份随结算凭证寄发外,同时还应另将发货清单正本及运杂费单据迳寄购货单位。购货单位在承付时如未收到对方寄来的发货清单正本及运杂费单根时,可向其开户行借取发货清单副本及运杂费清单。其次,异地托收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银行应验运单,但对5000元以下的托收如发现销货单位有未发货而办托收的情况,也可以规定办理托收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需交验运单。同城托收由于购销双方均在一地,可以互相监督,因此无论金额多少,银行均不验运输单证,以减少核对凭证的手续。所谓运单是指铁路、公路、航运、木船……各种运办理单位承运的证明。
   九、销货单位开户行寄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时,应在凭证上注明凭证传递到期日期,以备检查,防止凭证积压。凭证传递期以双方银行间正常邮程往返天数(电报划回货款者,则为邮递单程天数加电报传递时间一天)加双方银行办理手续的天数(四天)和另加承付期天数为准。银行开始确定凭证传递期时,要按会计核算手续内的检查表办法连续十次到二十次,以其中重复最多的传递日数肯定为传递期,以后即按此传递期计算。对过去未办理过托收的联行发出托收凭证填制该检查表时,其中“凭证传递期限”栏,可根据十五到二十个信封上所盖的两个地点的寄出邮戳与投递邮戳的间隔时间,加双方银行与邮局收发时间(共一天)先行计算,如计算结果在十五个信封中有十个信封的邮程是五天,三个是六天,两个是四天,那么该表的“凭证传递期限”可暂按五天填列。邮程是随着交通邮递工作的改进不断缩短的,因此各行每年应核正一次邮程。确定邮程是开展托收承付结算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行应予以充分注意。
   十、商品是为消费而生产,不是为仓库而生产,因之在苏联寄存商品(特别是日用品)不予办理托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对于机器等生产设备由于运输关系经购货单位开户行行长批准才予托收。我国目前供销单位或批发单位包销商品时,有的因为没有仓库,有的为避免迂回运输,而使购货与销货不能密切衔接,因之就产生了寄存商品的要求。我们应本着促使商品(特别是日用品)加速流转的精神,对于能够改进工作停止寄存的单位,应尽可能不办理托收,以促进单位积极改进工作,加速商品流转。对目前确实不能停止寄存者也可准其托收。各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掌握,不可过严,也不要过松。
   十一、对于一般的机关、部队不宜使用托收承付,以免在发生延付后不易解决。但对经济机关(如军委财务部门、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则可继续办理。
   十二、为了监督采购人员按照计划采购商品,购货单位可在特种账户委托书上注明采购商品的类别。如单位要求监督的严些,商品的类别可写的细些;如要求监督的松些,商品的类别也可填的粗些。对采购人员采购商品监督的松紧是企业单位自己的事,应由单位自己决定,银行只能根据单位的委托来办事。银行为了根据购货单位的委托进行监督,特种账户在支付货款时,应按销货单位提出的结算目录表(附发货清单)办理,如发货清单所列商品与特种账户委托书上所列商品类别不符时,银行则不予付款。目前如销货单位确实不能填写目录表时,由采购人员申请,经经办银行行长批准也可使用付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是一个新的结算办法,在未推广前,各行暂时仍应允许使用支票),由公到私的异地采购也可用特种账户。
   十三、汇款委托书未注明汇入单位账号不能主动入账者,银行应将汇兑结算凭证寄给汇入单位,或用电话通知汇入单位自取。如果汇入单位距银行很近,凭证通过邮局寄还没有自送方便,仍可采用送的办法。志顾军赡家汇款及侨汇仍按现行办法办理。票汇如尚不能取消时,也可暂按现行办法办理。
   十四、同城水、电费等“无承付”的托收凭证,应由销货单位提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这样可以缩短结算过程,货款能更快的划到销货单位。如果销货单位有困难,要求提交它自己的开户行时,各行可自行掌握,其处理手续由各行自行解决。
   十五、为了提高结算工作,发挥结算的监督作用,各行对各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事件(如拒付、延付、不能及时提出结算凭证、签发空头支票……),以及撤销托收、减少托收金额的情况,均应进行登记,并结合对企业单位的财务分析进行研究,找出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此示。?
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巩固经济核算制,巩固合同纪律,节约国家现金使用,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特根据监督货款及时清偿,杜绝商业信用,防止贪污盗窃和简化结算手续等原则,制订本结算办法
   二、本结算办法分为异地结算与同城结算两大类。异地结算办法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及汇兑四种。同城结算办法有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五种。
   三、同城非现金结算金额起点为三十元,同城结算金额在起点以上者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满起点者均须用现金自行结算。此项同城结算金额起点,各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
   四、同城结算金额经常低于同城非现金结算金额起点的单位可在银行开立存摺存款户。
   五、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在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包括异地与同城)、信用证、特种账户及限额支票结算时,可按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结算放款。
   六、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按本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发货清单、运单、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等),但不查对实际商品和具体事实,因单证与实际商品或具体事实不符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纠纷,应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或向法院及有关机关提请裁决。发生交易纠纷的购销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各专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均按本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对专用款项(如基本建设拨款)的支付有专门规定者,可另加必要的补充,以便进行监督。
   八、公私合营企业根据国家对共管理的有关规定也适用本结算办法
   九、私营企业自愿遵守本结算办法的规定,且在银行开立有账户者,也可按本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但不得申请结算放款。
第二章 异地托收承收
           第一节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使用规定?
  一?、异地托收承付,是异地间购销双方按照交易合同或上级调拨文件等发生交易(包括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以下同)后,销货单位将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填制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以下简称托收凭证),委托银行通知购货单位,经购货单位同意付款后,银行即代为收款。
   至、异地托收承付适用范围:
   1.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经济机关相互间交易往来的结算;
   2.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采购、加工、订货、包销的结算。
  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发货,不适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一二、每一托收凭证的金额起点为三百元,但对个别交易单位或个别商品的托收起点可降为一百元(见附表1)。
                 托  收?
   一三、销货单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级调拨文件等发货后,或经购货单位提货后,即填制五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附式1),每天将此类结算凭证汇总一次,填制两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目录表(附式2),连同发货清单副本一并持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第五联托收凭证销货单位留存、发货清单正本由销货单位迳寄购货单位)。
  银行审核受理后,将第一联结算目录表及第四联托收凭证留存,在第二联结算目录表上盖章退给销货单位,同时将第一、二、三联托收凭证及发货清单副本等件分别邮寄(非空运商品,不得使用航空邮递)各有关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经购货单位承付后,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一四、销货单位在填制托收凭证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结算目录表必须签盖预留银行印鉴;
   2.凭证号码、商品类别、托收金额,必须填写不得遗漏;
   3.双方单位名称及其开户银行均须填列全称,账号亦须填明;
   4.发出商品日期,及向银行提出托收日期均需按实际日期填列;
   5.合同、运单(或提货收据)、发货清单等号码均须填全不得遗漏;
   6.合同规定可以缩短承付期者,应将承付期限填明。
  有关军用保密物资的结算,商品类别及单位名称可填代号。?
  销货单位将托收凭证填错,以致托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应由销货单位自己负责。?
   一五、销货单位在发货(或由购货单位提货,以下同)之次日起三天内(例假日除外)向银行提出托收者,可申请结算放款,距离银行远的销货单位,在发货之次日三天内不能向银行提出托收者,经其开户银行行长同意后,可延长提出托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包括原来三天在内);超过三天而在三十天以内提出托收者,只办托收,不得申请结算放款,超过三十天提出托收者,须经其开户银行行长批准方可办理托收,也不得申请结算放款。
   一六、销货单位提出托收的金额在五千元以上者,必须向银行提交运输单位承运货物的运单或购货单位出具的提货收据,经银行验对加盖“银行已核对”戳记后,退还销货单位,托收金额在五千元以下者,银行可以免验运单。但当发现销货单位有未发货而提出托收的情形者,银行除通知其上级机关处理外,并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该单位办理的一切托收承付,不论托收金额大小,均须提交运单。
  私营企业托收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交运单。?
   一七、购货单位承付后,办理划回货款的方法有邮寄与电报两种,由销货单位自择。销货单位应于提出托收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以便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凭以办理。未注明划回方法者,一律用邮寄划回,注明电报划回者,电报费由销货单位负担。
   一八、销货单办妥托收手续后,如需更正购货单位名称,减少托收金额或撤销托收时,可出具书面申请文件(复写二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更正或撤销,经银行审核受理后,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公章转寄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如在更正或撤销申请书未寄到以前,货款已由购货单位承付划回,应由购销双方自行清理。
   一九、销货单位发货后其运杂费可列在发货清单上,或另行开列清单随同当次或下次货款一并托收。但不能单独办理托收。
  二○、销货单位对同一购货单位在一天内有多次发货时,应合并填制一份托收凭证。如每次发货零星,其金额不足规定起点者,亦可将一旬内的发货合并托收(须满规定起点),其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日期和申请结算放款的规定同第一五条,唯其发货日期以最后一次的发货日期为准。
   二一、销货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及大型机器等,因生产过程长,耗费资金大,须按工程进度分次收取货款时,经购销双方在合同内订明,销货单位可将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随同托收凭证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办理此项结算时,购货单位必须事先派出人员负责验收,该派出人员应主动向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提出证明文件,并预留印鉴。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由购货单位派出人员签章后始可凭以托收。
                 承  付?
   二二、异地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三天(经购销双方在合同内订明也可缩短为两天或一天)。对距离银行远的购货单位经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行批准后,也可延长一天至两天。此项期限的计算以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在营业室公布的次日算起(例假日均除外)。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后,应即在营业室公布,不另通知。购货单位见到公布时自行将第三联托收凭证及发货清单副本取回。
  军工系统及军事部门承付货款不公布通知,由银行将第三联托收凭证及发货清单副本迳送购货单位,或洽由购货单位来行自取。
   二三、购货单位在规定的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意见时,银行应在承付期期满之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此项货款自购货单位账户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如购货单位账户没有足够的款项(以到期日最终余额为准),银行即将此延付情况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同时将托收凭证保留,除按支付顺序扣收外,并对其不能清偿的款项,自承付期满之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率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分次扣收时,每次按实际未付金额计算滞纳金(企业间自行洽定的其他罚款、利息等银行不代扣收)。
  购货单位在规定的承付期内,表示承付者,银行应即办理结算。?
   二四、私营企业向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托收时,其承付期不适用本办法第二二条规定,银行于公布通知后须经购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提出表示承付的书面文件,始能办理结算。如在公布通知之次日起经过十五天,尚未接到购货单位任何同意承付或拒付的书面文件时,银行即将此托收凭证寄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退还销货单位。
   二五、购货单位对未经承付的商品不得动用,否则即丧失拒付权利。
  如商品比托收凭证先到,购货单位需要动用时,应主动将全部货款汇给销货单位,俟托收凭证到达银行公布通知时,购货单位应以货款已付理由申请拒付。
                 拒  付?
   二六、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可按第二七、二八条规定的范围,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过期后再提出任何拒付事项,银行概不受理。
  购货单位不得以资金短缺及发货清单正本或商品未到等理由提出拒付?
   二七、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购货单位可以全部拒付:
   1.销货单位所托收的货款不是购货单位所订购的商品;
   2.该笔货款已经付过;
   3.合同规定能全部拒付者。
   二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购货单位仅可部分拒付,不能全部拒付。
   1.货价高于合同规定;
   2.发货中掺有合同未订购的商品;
   3.发货量超过合同规定;
   4.托收凭证或发货清单金额计算有错误;
   5.合同规定能部分拒付者。
   二九、购货单位部分或全部拒付时,应将拒付理由和拒付商品清单(全部拒付可不开清单)直接寄给销货单位。同时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四联拒付理由书(附式样13),说明销货单位违反合同的事实并引证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拒付理由书应签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拒付理由书经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行长或信贷主管人员审核受理后,在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上盖章退还购货单位,第三联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留存,第三联作为收取电费凭证,第一联为发电稿,凭以发电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电稿分抄销货单位(此项电报费由购货单位负担)。但金额在三百元以下或无电讯设备的地区,则不发电报,将第一、二两联拒付理由书邮寄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转知销单位。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审核拒付时,仅根据发货清单核对,不验商品,因商品与发货清单不符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三一、遭受全部拒付的托收凭证,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暂为保管,其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各地人民银行可根据邮电及交通条件酌予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均自承付期满之次日算起),期算后寄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退还销货单位。遭受全部拒付的托收凭证在银行保管期间内,如购销双方对此项交易的处理已取得协议,应由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随时结算此项货款。
   三二、购货单位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负责保管,并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商品保管文件,注明该项商品种类、数量、金额及存放处所等,此项商品保管文件在银行保管的期限与保管拒付托收凭证的期限同,期满后银行归档存查。
  易腐商品(见附表2)不适用前项保管商品的规定,但购货单位必须及时负责协助销货单位处理,以防损失。
   三三、购货单位对拒付后的商品不得动用。如发现动用,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应立即从购货单位账户内结付全部货款,同时并自承付期满之次日起扣收滞纳金,一并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三四、销货单位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关于购货单位拒付通知后,对已被拒付的商品应积极处理,也可委托购货单位代为转运或就地出售。保管期间所需保管费、运费均由销货单位负担。销货单位委托购货单位出售时,应同时通知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购货单位代理出售的货款收入,应交由银行另账保管,定期划回销货单位,不得积压。
   三五、购货单位对业经拒付的商品,在银行保管拒付托收凭证期限内,仍可提出书面承付文件,撤销拒付,银行收到此项文件后,应即代为结付货款。如账户没有足够的款项时,也按支付顺序进行扣收,并自撤销拒付之次日起扣收滞纳金。
   三六、银行接到购货单位提出的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后,均应分别逐笔登记,群细注明拒付事实及最后处理的方法,每季汇总检查一次。对经常发生拒付的单位,应分析事故的责任和原因,并报告行长批准后,采取如下措施:
   1.拒付原因如多系销货单位不当,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应通知销货单位或建议采用其他结算办法,也可向购货单位的上级机关反映,促其协助改进。
   2.拒付原因如多系销货单位不当,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可在必要时对销货单位提出的托收,进行事先检查,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销货单位发放托收承付结算放款。
  多交易环节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七、批发单位(中间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所购商品直接发给它的购货单位时,按下列两种直达结算方法办理结算:
   1.销货单位可在直接对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填制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均应附发货清单副本)同时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其中一份用销货单位自己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托收,货款直接划到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账户。
   2.批发单位可在销货单位所在地的银行开立特种账户,销货单位将商品直接发给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后,除根据特种账户结算办法办理收款外,同时用批发单位名义代填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附发货清单副本,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办理托收,货款直接划到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账户。
  直达结算发生拒付时,购货单位或批发单位应各按各的合同规定分别向对方单位拒付。?
   三八、销货单位与发货单位(销货单位所属的非经济核算制单位,或代销货单位寄存商品的企业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可事先出具委托证明文件经其开户银行同意后,迳寄发货单位提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先行接洽,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提出代办发货的托收,货款直接划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拒付时,其手续与一般拒付同。?
   三九、购货单位与收货单位(购货单位所属的非经济核算制单位)不在一地,购货单位可事先出具委托证明文件,经其开户银行同意后,直接寄销货单位提交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先行接洽。销货单位向收货单位发货后,可向其开户银行办理代理收货的托收,货款由购货单位承付后,划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拒付时,除按一般拒付手续办理外,同时购货单位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应分别通知收货单位与收货单位所在地银行,收货单位应即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商品保管文件,否则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即撤销购货单位的拒付申请。
        第二节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三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的使用规定?
  一○九、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受购货单位的委托,通知异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按照购货单位指定的结算条件对指定的销货单位结付货款。
  至○、信用证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与异地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的下列交易往来的结算:
   1.购货单位须在销货单位所在地进行验收或接货的交易;
   2.销货单位要求购货单位使用信用证的交易;
   至一、一个信用证固定对一个销货单位进行结算。开出信用证后,不得申请变更销货单位。
   至二、开出信用证的款项,应由购货单位全部结付其开户银行,记入信用证结算存款,该项存款不计利息。
   至三、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为五百元。
   至四、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可以分次付款,每次付款的金额起点为三百元,对个别交易单位、个别商品每次付款的金额起点,可降低为一百元(见附表1)。
   至五、采用信用证结算只能转账,不能取现,也不能偿还拖欠。
   至六、信有证的有效期为三十天,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至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的邮(电)寄单程除外,到期日为例假者顺延。购货单位需要延长有效期时,可填具三联通知书(附式37)向其开户银行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包括原有三十天在内)。
   至七、信用证分邮寄与电寄两种,由购货单位自择。用电寄时,电报费由购货单位负担。
  邮寄信用证委托书为五联(附式31),由购货单位填制后,在第一联上签盖预留银行印鉴作为支付凭证,银行审查受理后,将第一、四两联留存;第二、三两联邮寄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第三联作为对销货单位的通知联);第五联经盖章后退还购货单位表示受理。
  电寄信用证的委托书也为五联(附式35),第一联为支付凭证签盖预留银行印鉴,银行受理后将第一、二两联留存;第三联为电稿,凭以发电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第四联收费凭证,
  第五联经盖章后退还购货单位。?
   至八、购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委托书时,应在委托书上将下列各项填写齐备,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信用证金额;
   2.支付货款时是否需要购货单位派出人员或指定的代理机构承付;
   3.销货单位名称;
   4.所购商品的类别(军用保密物资可填代号);
   5.信用证有效期限(起讫日期应加邮程,由银行计算填列)。
   至九、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到信用证委托书或电报时应即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用电报向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查询,在未接到复电前对该信用证不得支付。如无疑问,即通知销货单位。
  一二○、销货单位按合同规定及信用证指定的结算条件,向购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四联信用证结算目录表(附式34),连同发货清单及运单或提货收据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查受理后,除在运单上加盖“银行已核对”戳记并在第四联结算目录表上盖章一并退还销货单位外,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及发货清单邮寄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凭以在信用证结算存款账户支付,然后将其寄送购货单位(银行支付信用证存款账户时不抄送对账单);第三联为收账通知,于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后作为对账单附件寄送销货单位或洽由自取。
  有关军用保密物资的结算,结算目录表及发货清单上的商品类别及单位名称可填代号。?
   一二一、购货单位如因检验商品或自行提货,在销货单位所在地有派出人员者,应在信用证委托书上注明付给销货单位的货款需经派出人员承付。购货单位派出人员应向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提出证明文件并预留印鉴。
  销货单位提出结算时,其结算目录表所附的发货清单,应经购货单位派出人员签注:“同意承付,请在×××号信用证支付”字样,并签盖预留印鉴后银行方予受理。
   一二二、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在销货单位提出结算时,对下列事项应注意审核:
   1.结算目录表所列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未用的款项;
   2.提交的发货清单、运单或提货收据及其他单证的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指定的结算条件;
   3.结算目录表与发货清单的金额必须一致,销货单位在结算目录表上签章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4.运单或提货收据的号码、日期要与结算目录表上所列的号码及日期相符;
   5.信用证注明需经其派出人员承付者,发货清单要经派出人员承付,其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一二三、购货单位监造成大修理船舶、锅炉及大型机器等,因生产过程长,耗费资金大,需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货款时,如购货单位在销货单位所在地有派出人员,亦可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必须在信用证委托书上注明。销货单位提出结算时,应交验经购货单位派出人员签章的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购货单位的派出人员,应主动向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提交证明文件,并预留印鉴。?
   一二四、购货单位在销货单位所在地无派出人员,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应按信用证指定的结算条件,支付货款。如销货单位提出的结算目录表,不符合信用证指定的结算条件,银行审核疏忽,而将货款误付时,购货单位可向其开户银行提出追回货款的要求。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应将信用证委托书与结算目录表、发货清单核对,并向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查询,如证实确系误付,则应将上述各种凭证退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交还销货单位,并将已付的货款扣回,退还购货单位。
   一二五、信用证开出后,购货单位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应即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俟接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停止对销货单位支付货款的通知时,再将该信用证未用的款项转入购货单位账户。借有信用证结算放款者,应同时收回。
   一二六、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到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时,应当日通知销货单位立即停止发货。销货单位在接到通知前已发出的商品货款,可在其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天提出结算,过期银行概不受理。
  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应将停止对销货单位支付货款的日期及未用款项通知购货单位开户银行。
   一二七、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
   1.信用证有效期满时;
   2.销货单位通知不再向购货单位发货时;
   3.信用证未用的款项低于每次支付的金额起点时;
   4.移到购货单位撤销信用证的申请书时(此项申请书经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审核转寄销货单位开户银行)。
  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结束信用证时,应将信用证未用完的款项通知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上述第3款不另通知信用证未用款项)。此项通知如信用证注明使用电报者,电报费由购货单位负担。
   一二八、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
   1.接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结束信用证的通知时;
   2.在信用证有效期满,加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到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的邮、电单程天数再加五天的时间,虽未收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的通知,也可办理结束手续。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结束手续后,应将信用证未用完的款项转入购货单位账户,并将收账通知作为对账单附件寄送购货单位或洽由来行自取。
          第二节 信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四章 特种账户
            第一节 特种账户结算的使用规定?
   一五八、特种账户是购货单位预先将交易款项拨往采购地银行开立特种账户,由采购人员(或指定代理机构,以下同)根据购货单位指定的结算条件支付货款及运杂费用。
   一五九、特种账户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派遣采购人员向异地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的采购。
  一六○、一个特种账户可对几个销货单位进行结算。?
   一六一、开立特种账户的款项,应由购货单位全部结付其开户银行向采购地银行开立特种账户存款,该项存款不计利息。
   一六二、开立一次特种账户的金额起点为500元。
  每次由特种账户支付的金额起点为30元,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一六三、开立特种账户分邮寄与电寄两种,邮购货单位自择。用电寄者,电报费由购货单位负担。
  邮寄特种购户委托书为四联(附式41),由购货单位填制后,在第一联签盖预留银行印鉴,作为支付凭证,银行审查受理后,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随同联行报单邮寄采购地银行。第三联(开户证明)盖章后退还购货单位交由采购人员持向采购地银行凭以办理开户手续,第四联(回单)经银行盖章后退还购货单位表示受理。
  电寄特种账户委托书为三联(附式42),第一联支付凭证签盖预留银行印鉴,第二联收取电费凭证,第三联银行于受理后盖章退还购货单位,同时发电报通知采购地银行。
   一六四、购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邮寄或电寄特种账户委托书时,应在特种账户委托书上将下列各项填写齐备,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采购地点;
   2.采购人员姓名或指定代理机构的名称;
   3.开立特种账户的金额;
   4.采购商品的类别(军用保密物资可填代号)。
   一六五、采购地银行接到邮寄特种账户委托书或电报后,即以购货单位名义开立特种账户,并在账首加注采购人员姓名。采购人员应主动向开立特种账户的银行提出证明文件并预留印鉴。在未办妥前不得由特种账户支付任何款项。
   一六六、采购人员向销货单位购妥商品后,应在销货单位开出的发货清单上签注:“同意承付,请在×××号特种账户支付”字样并加盖图章,交由销货单位填制四联特种账户结算目录表(与附式34同),一并持向开立特种账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查其所购商品与特种账户委托书的规定相符及采购人员印鉴无误后,在第四联上盖章退还销货单位表示受理,第一联留存,第三联收账通知于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后作为销货单位对账单的附件,第二联及发货清单于每旬随同对账单一并寄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转交购货单位。
  采购人员如需使用付款委托书结算时,须经开立特种账户银行行长批准(不得填制“商品已收到”的付款委托书),银行在采购人员提出结算时,应审查其所购商品是否符合特种账户委托书规定的商品类别。
   一六七、购货单位在异地需要支付现金时,应在特种账户委托书上注明。可以支用现金的条件由采购地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掌握,采购人员支取现金时,应填制取款收据(附式54)并签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后凭以支取。
  采购人员的薪金、生活日用费不得在特种账户内支付。?
   一六八、购货单位在异地支付运输单位运费、装卸费等需使用限额支票时,应在特种账户委托书上注明,采购人员可用特种账户的款项向开立特种账户的银行申请领用限额支票簿。
   一六九、购货单位在特种账户委托书上注明授权采购人员转移采购地点者,采购人员可按指定地点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必须将示用完的款项全部转移。开立特种账户银行办妥转移手续后,应即通知购货单位开户银行。
  一七○、购货单位开立特种账户后,如需续拨款项,可填制邮(电)寄特种账户委托书向其开户银行办理续拨手续,续拨金额不受起点限制。
  购货单位在采购地的任何收入或采购人员自己提交的款项,均不得作为续拨特种账户的款项。
   一七一、购货单位开立特种账户后,如需撤销时,应自行对采购人员寄发撤销通知书(加盖公章),由采购人员持撤销通知书至开立特种账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如采购任务提前完成,由采购人员申请撤销,经银行同意后,亦可办理撤销手续。
   一七二、开立特种账户的银行在每旬或销户时,应将该账户的收付情况填制对账单寄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转购货单位。
   一七三、特种账户没有期限规定,但在开立特种账户一个月后(自开立特种账户银行办妥开户手续的次日算起),采购人员未向银行提出证明文件并预留印鉴,或开户后有一个月时间未支付任何款项,以及动支后经一个月时间未再续支款项时,银行均可主动办理销户,将其未用完的款项划回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购货单位账户。
         第二节 特种账户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五章 汇  兑
             第一节 汇兑结算的使用规定?
   一九八、汇兑是银行根据汇出单位的委托,将款项汇给其指定的汇入单位。
   一九九、汇兑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的非交易往来的款项划拨及下列交易往来的结算:
   1.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间不足其他异地结算金额起点的交易往来;
   2.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与各企业单位间交易往来;
   3.经银行同意使用汇兑清偿货款的特殊交易往来。
  此外,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间的各种款项往来均可使用汇兑。
  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委托书上注明用途,银行认为有疑问时,可向汇出单位索取有关证明资料。
  二○○、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均为记名式。?
  紧急电汇可用加急电报。汇出单位如要求派人亲自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者,可采用信汇、电汇留交办法。
  二○一、信汇每次汇款的金额没有起点限制。电汇每次汇款的金额起点为500元。?
  二○二、汇出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填制四联信汇委托书(附式51),并在第一联信汇委托书上签盖预留银行印鉴,特向其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审查其账户内有足够的款项后,将第一联信汇委托书留存,第二、三两联信汇委托书邮寄汇入银行,并在第四联信汇委托书上盖章退回汇出单位,表示受理。
  办理电汇时,应填制四联电汇委托书(附式55)(缺第二联),在第一联电汇委托书上签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持向其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审查其账户内有足够的款项后,将第一联电汇委托书留存,第三联作为收费凭证,同时拍发电报给汇入银行。并在第四联电汇委托书盖章退还汇出单位表示受理。
  二○三、汇出单位办理汇款时,如收进其他单位的支票应先收入账户后再办理汇出手续。如汇出单位未在银行开户,可持现金向银行办理。
  二○四、汇入银行接到信汇委托书或电汇电报时,应按指定的汇入单位账号主动收入汇入单位账户。并将收款通知邮寄汇入单位,或洽由汇入单位来行自取。
  如汇入单位未在汇入银行开户,或汇出单位不知道汇入单位的账号,汇款委托书上未注明汇入单位账号者,汇入银行即邮寄通知,或洽由汇入单位来行自取,汇入单位持该通知并携带证明文件(单位证明文件、服务证、户口簿或其他足以证明的证件等)和印章到汇入银行提取。在提取汇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信汇或电汇留交的汇款,由汇入单位(收汇入)凭证明文件及印鉴到汇入银行提取。?
  二○五、款项汇出后,汇出单位不得要求转移汇款地点。但如发现汇款委托书所填的汇入单位名称或账号有错误时,可向汇出银行出具书面申请更正文件(复写二份),汇出银行审核后以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公章寄发汇入银行,汇入银行只有在此项汇款尚未解汇前始可凭以更正。
  二○六、指明主动入账的汇款,汇出单位不能申请退汇,但可自行洽由汇入单位按汇出手续汇回;未指明主动入账的汇款,在此项汇款未解汇前,则可向其开户银行申请退回。
  指明主动人账的汇款,汇入单位不能申请退汇,拒收时应另填汇款委托书注明退汇理由汇还汇出单违位
  二○七、汇入银行对汇入单位寄送通知后经过两个月未来提取者,或分次支取在部分提取后经两个月未提取者,或汇入单位无人收受经查询属实者,汇入银行届期即主动退回汇出银行。汇出银行接到此项退回汇款后,应通知原汇出单位持信(电)汇回单来行办理退汇手续。
  上列期限均以汇入银行发出通知后之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节 汇兑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六章 同城托收承付
           第一节 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的使用规定?
   二二九、同城托收承付是同城间购销双方按照交易合同或上级调拨文件等发生交易后,销货单位将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填制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委托银行通知购货单位,经购货单位同意付款后,银行即代为收款。
  二三○、同城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及销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托收的期限和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公布通知承付办法与异地托收承付同。
   二三一、同城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二三二、销货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五联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附式61),每天将此类托收凭证汇总一次,填制两联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目录表连同发货清单副本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各联凭证用法与异地托收承付同。发货清单的号码、日期及发货清单正本寄送购货单位的日期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二三三、同城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两天,经购销双方在合同内订明也可缩短为一天(例假日均除外)。
   二三四、购货单位全部或部分拒付及延期支付时,适用异地托收承付有关规定。但银行在受理全部拒付的同时即将托收凭证退还销货单位,对被拒付的商品银行亦不负监督责任。
   二三五、私营企业向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托收时,其承付期不适用本办法第233条规定,银行于公布通知后须经购货单位提出表示承付的书面文件始能办理结算。如在公布通知之次日起经过七天后尚未接到购货单位任何同意承付或拒付的书面文件时,银行即将此托收凭证退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
   二三六、电费、自来水费、煤气费、电话费等经交易双方协议规定不需逐笔承付者,在交易发生后,销货单位可填制四联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提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此项同城托收凭证应加盖“无承付”戳记,其每份托收凭证的金额起点为30元。销货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送留印鉴。
   二三七、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到盖有“无承付”戳记的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营业开始时,将货款划转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账户内的款项不足清偿托收货款时(按托收凭证送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当日的最终余额为准),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除直接通知销货单位外,应将托收无承付凭证保留按支付顺序扣收。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率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
        第二节 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七章 付款委托书
           第一节 付款委托书结算的使用规定?
   二六五、付款委托书是银行根据购货单位的委托,将货款划入指定的销货单位账户。
   二六六、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同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交易往来的结算。
   二六七、每次结算的金额起点为30元,各地人民银行分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六八、付款委托书有效期为五天(签发日除外),到期日为例假者顺延。
   二六九、购货单位购货时,应填制四联付款委托书(附式71),在第一联签盖预留银行印鉴后连同第二、三两联持向其开户银行办理结算(第四联留存)。经银行审核该购货单位账户有足够支付的款项后,将第一联留存,并在第三联回单上盖章退还购货单位表示受理,第二联在银行将货款划收销货单位账户后作为对账单附件通知销货单位。
  二七○、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间的交易结算,购货单位在征得销货单位同意时,也可在收到商品后填具付款委托书办理结算,但应在付款委托书上注明已收到商品的日期及发货清单的号码。此项注明已收到商品的付款委托书,也可由销货单位提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二七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对于已收到商品的付款委托书,不论购货单位账户有无足够支付的款项均应受理,如购货单位账户的款项不足偿付时,则应保留此项付款委托书,按照支付顺序扣收,并自此项付款委托书提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之当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率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
   二七二、购货单位或销货单位将付款委托书遗失时,均应由遗失单位向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申请挂失。购货单位在付款委托书有效期满后,经取得银行确未把款项划转的证明时,方可另填付款委托书。
          第二节 付款委托书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八章 计划结算
             第一节 计划结算的使用规定?
   二八二、计划结算是购货单位按照购销双方协议,将在一定时期内各次付给销货单位的款项填制结算凭证提交其开户银行,由银行根据结算凭证所列金额与付款日期按期划给销货单位。
   二八三、购货单位与销货单位间使用计划结算时,其交易征来应经常固定,且一方始终是付款方。另一方始终是收款方。购销双方应依据交易往来的规律,议订付款期与结算期,以及每次预定的付款金额。在每一结算期终了时,则按实际交易额清算尾差。
   二八四、计划结算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间下列交易情况的结算:1.每次交易的数量比较固定,每次付款的金额相同者。
   2.每次交易的数量不固定,但在一定时间内(例如一周或一旬),各次付款的金额具有规律性者。
   3.每次交易的数量没有固定的规律,每一结算期各次的付款金额可按前一结算期各次的实际交易额确定。第一个结算期各次的付款金额可参照合同,由购销双方协议确定。
   二八五、计划结算的每一结算期,最短为15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付款期可以每天一次,也可2、3天一次。
   二八六、计划结算的结算凭证使用付款委托书的结算凭证,惟须在“商品签注栏”内加盖“计划结算”戳记,并注明交易合同或协议书的字号。交易合同或协议书不送银行。
   二八七、计划结算的结算凭证,由购货单位填制提交期开户银行。一个结算期内各付款期的结算凭证,可一次或分次提交,每张结算凭证均应注明付款日期。
  银行受理后,按照各结算凭证上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届时由购货单位账户划到销货单位账户。
   二八八、每次付款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二八九、在每一结算期结束后,购销双方须及时按实际交易额进行一次清算,其差额在下一结算期第一次付款的结算凭证上扣还或补足。
  二九○、实际交易额与付款金额如发生较大差额,购销双方可协商将下一结算期的计划支付金额加以相应的变更;购货单位在取得销货单位的同意后,也可持证明文件将本结算期尚未付款的凭证撤回更改。
   二九一、购销双方协议停止使用计划结算时,其清算后的差额可用付款委托书进行找补,如金额低于付款委托书结算金额起点时,则用现金找补。
  在结算期中间停止使用计划结算时,可由购货单位取得销货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向其开户银行撤回未到期的结算凭证。
   二九二、购货单位账户内的款项不足清偿到期结算凭证应结付的金额时,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除通知销货单位外,应保留此项结算凭证,按支付顺序进行扣收。
  公私合营企业的账户,如经常发生不足清偿货款的情况时,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应通知销货单位改用其他结算办法,或停止其使用计划结算。
   二九三、双方单位互相供货,如其中一个单位每次供货金额始终小于对方单位时,该单位可依其每次与对方单位进销金额相抵后的差额确定每次付款的金额,并按计划结算的各项规定办理差额计划结算。
          第二节 计划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九章 支  票
             第一节 支票结算的使用规定?
  三○七、支票是付款单位对其开户银行签发的在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命令。?
  三○八、支票适用于以下的同城结算:?
   1.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及其与私营企业间的非交易往来及临时性的交易往来的结算;
   2.在银行开户的私营企业间一切款项往来的结算。
  三○九、支票分为现金支票(附式83)及转账支票(附式84)两种,均由付款单位签发。签发支票时,支票所列各栏必需详细填写清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须盖公章及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印章;私营企业须盖商号图章及有权支付人的印章。
  部队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单位签发支票时,不盖公章,仅盖有权支付人的印章。?
  上述印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三一○、支票一律用记名式,不得流通转让。?
   三至、现金支票由付款单位或交由收款人持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能转账。取款时,须在支票面签名盖章,证明款项已经收到,银行认为有疑问时,可向取款人索取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文件、服务证件、或户口簿等)。
   三一二、转账支票由收款单位持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只凭转账不能取现。收款单位将其所收到的转账支票分别填制三联同城结算目录表(附式81),连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核后,将第一联同城结算目录表留存,并在第三联同城结算目录表(四联单)上签单退还收款单位,表示受理。第二联同城结算目录表(收账通知联)转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账后寄送收款单位,或洽由收款单位来行自取。
  收款单位在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后,亦可将所收到的转账支票填制同城结算目录表后,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俟收妥进账后才能支用。
  付款单位对几个收款单位同时付款时,亦可签发一张总的转账支票,同城结算目录表则按每一收款单位分别填写,由付款单位一并送其开户银行办理。
   三一三、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时,必须在银行账户内有足够支付的款项,或预算核准未用的款项(指核准经费单位),否则即为空头支票,银行不予受理。
   三一四、每张支票的金额起点为30元,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三一五、支票有效期为5天(签发日期除外),到期日为例假者顺延。
  财政与经费单位签发的支票有效期也为5天,但不能跨年。?
   三一六、现金支票簿与转账支票簿不得借给其他单位使用。销户时,应将所剩空白支票缴回银行注销。
   三一七、付款单位将已签发的支票或空白支票簿遗失,应填制两联支票挂失申请书(附式88),立即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如将印章遗失,应出具公函将遗失原因、日期、地点、印章式样及遗失前最后签发的支票号码等通知银行,俟另送新印鉴手续办妥后,才能支用。收款单位将收进的支票遗失时,也须填制两联支票挂失申请书,并经付款单位证明后立即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可要求付款单位补签支票。但付款单位须在遗失的支票有效期满三天后,向其开户银行提出书面查询文件,经银行查明确未支付并盖章证明后方可补签。
  挂失前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遗失单位负责。?
   三一八、付款单位可将自己签发的转账支票持向其开户银行办理保付,然后交给收款单位,此项经过办理保付手续的转账支票,即为保付支票。但其有效期不能因保付而延长,也不得流通转让。
   三一九、办理保付手续时,由付款单位填具保付支票申请书连同签发的转账支票送其开户银行,经银行在该转账支票背面签注保付顺序号、收款单位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名称、保付金额(大、小写)及保付日期并盖章后,退回付款单位。
  保付支票不能部分支付。保付金额入保付结算存款内,不计利息。?
  三二○、收款单位按受保付支票后,应填具三联同城结算目录表,连同保付支票一并持向其开户银行进账,但收款单位不得直接以保付支票请求提取现金或办理汇兑。
   三二一、每张保付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三二二、保付支票如未使用,原签发单位,可填具两联保付支票退保申请书连同保付支票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退保。
   三二三、付款单位或收款单位将保付支票遗失时,应填具三联支票挂失申请书,按第三一七条规定办理。惟在付款单位遗失时,支票挂失申请书须经收款单位证明后分别向双方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该保付支票有效期满三天后,不论是收款单位或付款单位遗失,均由付款单位出具收据连同挂失申请书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将其保付金额转回付款单位账户。
          第二节 支票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第十章 限额支票
            第一节 限额支票结算的使用规定?
   三五二、限额支票(附式92)是付款单位将一定期间要付的款项,全部预留银行保管,同时自银行领得额的限额支票簿,向指定的收款单位在限额内签发。
   三五三、限额支票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等经常对国营运输单位支付运费、装卸费,及向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批发单位支付货款的结算。
   三五四、每一限额支票簿仅能对一个收款单位进行结算。
   三五五、限额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三五六、每一限额支票簿的最低限额为300元。签发每张限额支票的金额起点为30元,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三五七、每一限额支票簿的有效期,自银行发出之日起最长为3个月。
  每张限额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签发日除外),到期日为例假者顺延。?
  财政与预算单位签发的每张限额支票,有效期也为5天,但不能跨年。?
   三五八、单位领用限额支票簿时,应填具限额支票结算申请书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将限额支票簿的金额存入限额支票结算存款账户后,始发给限额支票簿。此项存款不计利息。
   三五九、单位因采购而需在异地对运输单位支付运费、装卸费时,可在特种账户或汇款委托书上注明,由其采购人员或指定的代理机构用其特种账户存款或专用汇款,向采购地银行申请领用限额支票簿。
  三六○、银行发给单位限额支票簿时,应加盖银行公章,并在封面上及封面背面分别注明下列事项:
   1.第一页至第末页的起讫号码;
   2.领用单位的全称;
   3.领用单位的账号;
   4.发出银行的名称;
   5.收款单位的全称;
   6.限额支票簿的限额;
   7.限额支票簿的有效期及其截止日期。
   三六一、付款单位应向收款单位预留印鉴,以便收款单位核对。银行不负责核对付款单位签盖的印鉴。
   三六二、付款单位签发限额支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限额支票不能从限额支票簿上自行撕掉,应连同限额支票簿交收款单位;
   2.限额支票各栏必须填写清楚,填错作废的限额支票,不能由限额支票簿撕掉;
   3.限额支票上的签章须与预留收款单位的印鉴相符。
   三六三、收款单位接受限额支票簿时,应按下列各条负责审核无误后方可接受:
   1.限额支票簿确系指定与本单位结算专用;
   2.限额支票簿盖有银行公章,封面已照第三六?条规定填写齐备;
   3.限额支票簿有效期确未超过;
   4.限额支票簿已用金额确未超过限额;
   5.限额支票簿确有上一张限额支票的存根;
   6.付款单位签发的限额支票须符合第三六二条的各项规定。
   三六四、收款单位接受限额支票时,应负责的、正确的在该限额支票存根上结出限额支票簿的剩余限额,盖章后将限额支票撕下,然后将限额支票簿退还付款单位。
   三六五、收款单位接受限额支票经背书后,应填制三联同城结算目录表连同限额支票持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进账,当时即可支用。如因收款单位未按第三六三、三六四两条的规定办理,以致发生限额支票超过限额时,银行除将该限额支票退还收款单位由其与付款单位自行处理外,并将已收进收款单位账户内的此项金额扣回。
   三六六、发出限额支票簿的银行,在每旬或销户时,应将该账户的收付情况填制对账单寄送付款单位。
  用特种账户或专用汇款领用的限额支票簿时,限额支票结算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由银行寄送付款单位采购人员,或洽由来行自取。
   三六七、单位在限额支票簿有效期内可以补充限额,但补充以十次为限,每次补充的金额加未用完的限额不得少于300元。限额支票簿的有效期不得因补充限额而延长。
   三六八、限额支票簿有效期满,或限额支票用完,或停止使用限额支票结算时,而限额尚未用完,付款单位应向银行申请将未用完的限额撤销转回付款单位账户。
   三六九、限额支票簿有效期满,或限额用完,或停止使用限额支票结算时,付款单位应将限额支票簿交回银行。
  三七○、付款单位遗失限额支票簿,应立即填制四联挂失申请书,注明遗失前最后签发的限额支票号码,向收款单位挂失。挂失申请收经收款单位签注后,再提交其开户银行。在该限额支票簿有效期满5天后,付款单位须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将该限额支票簿未用完的限额转回付款单位账户。
  收款单位遗失限额支票,应立即填制三联挂失申请书,经付款单位证明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持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挂失。该限额支票的金额俟其有效期满3天后划回付款单位账户内。
  挂失前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遗失单位负责。收款单位在接受付款单位挂失后,误收已挂失的限额支票时,其损失由收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节 限额支票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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