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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济教办字[2004]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近日,省教育厅转发国家教育部(教电[2003]506号)明传电报,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并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图书资料的购买及各种服务性项目收费使用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贯彻上级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更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准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本建设等项开支。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学校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认真执行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及时申请财政部门拨付,确保足额用于学校发展。对违反“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设服务性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购买省定目录以外图书、教辅材料的,要坚决查处。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市教育局将做出相关处理。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立即对学校图书资料购买和服务性收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对其他服务性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未经批准不准新立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已经批准的代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超范围收费,并做到严格核算、项目公开、学期末结算。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表格,于2004年2月16日前报市教育局财务处。 
  附:自查自纠表(略)。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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