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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总则
  一、为使用国家经贸委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经贸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经贸委各级领导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经贸委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和委管国家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地方各级经贸委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要做到“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企业服务。

  三、国家经贸委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家经贸委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主任、副主任职责
  四、国家经贸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国家经贸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主任或党组报告,并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职务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六、副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或副秘书长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七、国家经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

会议制度
  八、国家经贸委实行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国家经贸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3.研究国家经贸委机关和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国家经贸委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审批党组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他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地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全国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国家经贸委的重点工作;
  3.审议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4.审议通过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发布或授权委管国家局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指示和命令;
  5.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
  6.讨论由国家经贸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
  7.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8.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
  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问题的会议。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会议纪要由有关单位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国家经贸委各单位召开的其他会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司局拟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由各司局承办的全国性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二)各委管国家局组织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三)委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委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各单位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要在本年度12月5日以前将会议(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五)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或为会议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如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六)各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如确需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请委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厅报国务院审批。
  (七)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公文的审批按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本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

  十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厅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主任或副主任阅批。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等单位主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照职能与分工送交有关司局办理,重要文件报委领导阅批。

  十三、各单位报送委领导阅批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经贸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二)必须经本单位主管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主管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由代理主管全面工作的其他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
  (三)一般不得同时报送两位或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四)报送主任(党组书记)阅批的公文,除紧急、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厅统一登记后转报。主任(党组书记)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督办。

  十四、以国家经贸委名义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各单位拟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公文,一律不得报送委领导审签。
  (二)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可以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的名义行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外,其他有关请示、报告的公文,应报送国务院。
  (三)凡公文内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与业务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公文中予以载明。主办单位协商不了的问题,要报请分管委领导出面协商。经委领导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文中应写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理据,并提出我委的处理意见。
  (四)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对本单位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公文,由办公厅或委领导秘书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十五、以国家经贸委名义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公文,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向各地方或各部门发文,按分工由主管副主任签发。

  十六、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由主任签发。国家经贸委授权委管国家局对外发布的行政规章,由主管副主任审核,由主任批准并授权。委管国家局经授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时,必须标明“经国有经贸委授权”的字样。

  十七、委领导和各单位负责同志阅批的公文,在一般报告性公文上圈阅表示“已阅知”,在具体请示事项公文上圈阅表示“同意”该请示事项。

  十八、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委领导批示办理的或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主任签发;不属上述范围内的发文,须经委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十九、国家经贸委的文件,未经国家经贸委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布。

内事活动
  二十、委领导在国内出差,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简化接待礼仪,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地方负责同志陪餐和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各单位负责同志均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十一、为保证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方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委领导参加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

  二十二、委领导一般不为委内各单位及各地方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委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三、发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新闻单位采访委领导和以国家经贸委、委领导名义发表的文章,由负责新闻工作的单位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

  二十四、委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外出,由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确定,重要会议或外出陪同活动由主任确定。

外事活动
  二十五、出访
  (一)委领导出访,由外事部门统一组织与协调,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定,会签外交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司局级干部出访,由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及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正职干部出访,同时报主任审批。
  (三)国家局、直属及联合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及有外事审批权的委联系单位的正职出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定,会签外交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局副职的司局级领导及有外事审批权的联合单位副职领导出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批。

  二十六、邀请来访
  (一)邀请国外政府机构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批,书面征得外交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外事部门办理。
  (二)委管国家局、有外事邀请权的联系单位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外事会见
  (一)请国家领导人会见应我委(含国家局、直属及联系单位)邀请来访的重要外宾,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定,会签外交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委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外事活动,由外事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三)委管国家局和直属及联系单位的外事活动,需要请委领导出席的,由承办单位向外事部门提出,外事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八、主任离京外出,秘书负责将主任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办公厅委主任办公室,办公厅委主任办公室将主任有关外出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副主任离京外出,应由本人事前向主任报告,并由秘书负责将副主任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办公厅委主任办公室。

  二十九、各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和委管国家局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外出,需事前向主管委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由本单位将其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工作内容等填写《出差报告单》送办公厅委主任办公室,由委主任办公室报告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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