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3012985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3012985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律定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之遴选作业,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达成人事运用需要,特订定本规定。
二、遴选共同基准:
(一)遴选基准之停年、考绩、学历,悉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停年计算至出缺日期)。
(二)遴选基准之经历,定为曾任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本部中部办公室核稿督学、直辖市督导或大专院校军训室主任二年以上。
(三)距本阶最大年限前一年以上。
(四)近三年内未曾受记大过(或累积满一大过)之处分。
(五)近五年内未曾因体罚、擅离职守、不贯彻命令、财务操守及不当男女关系等受处分。
三、遴选及晋任权责:
(一)遴选:由本部就合于资格之候选人中,依陆海空军将官晋任候选资绩计算计分规定,办理遴选建议,陈报国防部实施统一评选。
(二)晋任: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后,再由本部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命之。
四、工作绩效表现:
以最近五年考绩绩等及奖惩情形综合评量。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