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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5]11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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