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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信贷资金划转过程中银行不服人民银行裁决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信贷资金划转过程中银行不服人民银行裁决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粮棉油附营企业占用信贷资金划转及清算的通知》(银传[1998]68号)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精神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因此,各有关银行应当坚决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银传[1998]68号文,不服从人民银行最终裁决,并实施违反金融监督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民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有关银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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