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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 2005-12-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设立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承担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考试工作由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承担。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考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考办)统一组织,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第七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成绩有效期: 
 
  (一)对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二)对考试成绩达到本市确定的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市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该考试成绩合格单在本市范围内1年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 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如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可免考。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还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2年(含)以上,除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外,其余均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学术水平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包括有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过由本人独立撰写,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编写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等。 
 
  对本科(含)以上学历者须提交2篇(含)以上(其中1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对大专学历者须提交3篇(含)以上(其中2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申报人员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1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对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能胜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1.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由市会计高评委组织的答辩(面试)。 
 

    第十七条  经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考试管理机构及考务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会计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即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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