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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布对流通领域不明原因死亡鸡报告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5]268号
 各区县农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按照“严监控,早发现,有预案,快处置”的防控要求,加强对活鸡批发市场和零售经营点病死鸡的处置,特通知如下: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内活鸡交易的监督管理,随时了解交易鸡只的健康状况。 
 
  二、经营者发现销售的活鸡死亡时,可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报告。市场经营管理者接到报告后应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如认为鸡只属正常死亡或死亡原因明确,且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的可能,可按正常情况处理。如现场调查认为死亡情况异常,则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市中心城区可直接向市畜牧兽医站报告,由畜牧兽医站派人协助进行处置,并指导做好消毒工作。 
 
  三、畜牧兽医站对送检鸡只进行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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