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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计[2005]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完税凭证的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对《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对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可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扣缴义务人可以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在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税款凭证遗失作废。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加盖征税专用章。 
 
  (二)当发生代扣代缴单位倒闭、破产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 
 
  二、对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处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调整后,原《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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