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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能否代理涉案嫌疑人进行债权登记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 1998-10-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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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组报来的《关于检察院能否代理涉案嫌疑人进行债权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检察院不能代理涉案嫌疑人进行债权登记。检察院冻结涉案嫌疑人的存款,是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而采取的侦查手段,目的在于便利查清案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冻结存款,并不改变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检察院冻结存款的行为,不能使其成为涉案嫌疑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
  二、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行为认定前,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将公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应认定为公款私存行为,由该存款的实际权利单位进行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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