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1 生效日期: 1992-02-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劳改单位对外开放工作的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司法系统接待的外宾参观劳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改局批准的,均应送部劳改局、外事司备案。

  二、司法系统以外单位接待的外宾,参见劳改单位的,应报部劳改局商外事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三、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改单位接待外宾,每次除应将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和抄报部劳改局外,同时还应抄报部外事司。

  四、劳教单位接待外宾,可参照《规定》及本补充通知执行。
1992年2月1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