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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存款准备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 1998-07-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8]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关于存款准备金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粤银报[1998]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欠缴存款准备金罚息问题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对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对确因账外经营并账、存款化股金转入存款因素而欠缴存款准备金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暂不罚息,但你分行应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制定分期补充存款准备金的具体方案,报你分行批准后,督促其于1998年年底之前全额补足。对未能按计划补充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处以罚息。
  二、关于准备金存款账户透支问题
  根据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出现透支,应处以透支额5%的罚款。
  三、关于“临时存款”账户资金问题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金融机构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而增加的可用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再贷款和同业欠款后,该账户予以撤消。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对你省已出现挤提风波地区的城乡信用社,同意你分行暂不结清其“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期限为三个月。你分行必须对此统一严格管理以应付突发性支付危机。
  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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