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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东政发[2005]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发43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稳定,特制定河东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预防接种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流行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职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区卫生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理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一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适时调整河东区计划免疫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实施,接种率达到免疫规划的要求。 
  区卫生局依照国家及天津市免疫规划,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做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接种有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区物价局负责对接种单位免费提供的第一类疫苗和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疫苗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各街道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重点是流动人口受种第一类疫苗,并定期向接种单位通报本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情况。
  三、落实经费,提供保障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及我市实际,市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市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的购买、运输费;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费用;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费用。 
  区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的相关经费,即每针次4元,每剂次1元,其中包括耗材费、儿童预防接种证成本费、接种服务补贴费、监测费、宣传费、培训费、流行病学调查经费、应急处理经费等,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经费专款专用。 
  四、组织和实施 
  依照《条例》规定,区卫生局负责指定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其责任区域,并负责组织接种单位和具有执业资质的从事预防接种服务人员每年开展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不具备资质的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疫苗的需求计划,承担本辖区内预防接种的实施和技术指导;相关疫苗的运输、贮存和分发;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的监测、流行病学的调查、评价和管理;冷链系统的监测管理;向有健康需求的个体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咨询和服务;对预防接种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宣传;预防接种反应的应急处置;完成其它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具有资质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建立规范化接种门诊,按照国家和天津市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接种工作需要,制定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立健全人群预防接种档案;按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预防接种统计资料;领取和保管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健康教育;向非计划免疫接种对象提供其他预防接种咨询与服务;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具有资质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规程,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在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和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在同时使用几种疫苗时,应当将不同疫苗的接种对象按疫苗分组进行接种,也可以在接种场所设置不同疫苗的接种标记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种类。预防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接种,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推行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按照《条例》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工作实行居住地管理原则,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免费建立或者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格式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学生,要及时填写补种通知单,通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预防接种证由接种单位保管。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单位,应当向区卫生局报告,再由区卫生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卫生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同时在6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发现预防接种后引起的死亡病例、群体性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的要求报告和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天津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预防接种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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