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在港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申办夫妻关系证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2 生效日期: 1990-08-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管字(1990)第5号《关于内地公民提供香港结婚证书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六局,并征得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同意,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港登记结婚后,需在我公证机关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时,当事人在港的配偶必须持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到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处辨别真假,由律师另行出具证明,并将双方照片贴在公证书上,加盖钢印。我公证机关根据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和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办理夫妻关系证明。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