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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2004〕62号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请上述财务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做好有关技术准备。
  二、核定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14.15亿元;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4.65亿元;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3亿元。
  三、上述3家财务公司只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四、上述3家财务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以下信息: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告股权变更情况;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后60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鼓励各财务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五、上述3家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要求披露信息,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停止该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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