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少数民族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6-18 生效日期: 1984-06-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银复字第119号

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你行(84)银会字第19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以往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的黄金,规定主要限于制造金水,并按国内工业用金配售价格供应,对金饰品用金,并不供应。

  二、国内恢复销售金饰品后,国务院批准的总行(82)银发字第195号文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金银饰品……黄金则要按照新规定的对国内生产高级装饰品用金统一配售价格供应”。为此,对少数民族金饰品用金的供应,(包括镀金)应统一按内销金饰价格供应。上述文件已抄送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业部。一九八四年一月九日商业部、轻工业部人民银行(84)商计联字第1号联合通知中说的“这部门黄金、白银仍执行原价格”,是指上述(82)银发字第19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而不是指1982年以前的价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