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4)银复字第119号
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你行(84)银会字第19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以往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的黄金,规定主要限于制造金水,并按国内工业用金配售价格供应,对金饰品用金,并不供应。
二、国内恢复销售金饰品后,国务院批准的总行(82)银发字第195号文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金银饰品……黄金则要按照新规定的对国内生产高级装饰品用金统一配售价格供应”。为此,对少数民族金饰品用金的供应,(包括镀金)应统一按内销金饰价格供应。上述文件已抄送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业部。一九八四年一月九日商业部、轻工业部人民银行(84)商计联字第1号联合通知中说的“这部门黄金、白银仍执行原价格”,是指上述(82)银发字第19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而不是指1982年以前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