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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资企业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改按复利计息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7 生效日期: 1984-09-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银函字第173号

中国银行:
  你行(84)中综字第151号函收悉,同意你行意见,对三资企业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按国际惯例,采用复利计息,具体实施办法,请你行规定。
附:中国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改按复利计息的请示?
(84)中综字第151号
人民银行:
  目前,我们对三资企业的外汇贷款改按国际上的习惯,采用复利计息。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是按照国内习惯,以单利计息。这样,同一银行出现两种计息方法,对外难以解释,也不合乎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建议从明年起,对三资企业统一计息办法,不论外汇、人民币均以复利计息。
  对三资企业贷款统一以复利计息,我们考虑目前是具备条件的。其一,三资企业对计复利比较习惯,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改计复利,估计不会提出异议;其二,目前三资企业外汇、人民币贷款归口中行办理,更改计息办法,不涉及其他专业银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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