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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家 计 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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