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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0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原则 
 
  一是清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二是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四是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五是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家及省上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目录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 
 
  (三)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所有新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所有上述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四)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五)禁止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中介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时,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七)禁止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需要委托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基层组织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所在区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摊派费用。 
 
  三、主要措施 
 
  一是搞好专项调研。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要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的有关委员会并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及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不同形式,对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查找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企业治乱减负网站和举报制度。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要在省经委网站下尽快开通甘肃省企业治乱减负二级网站,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开展网上举报业务。三是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非公制企业投诉案件,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查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四是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要商有关部门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随时了解和掌握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上旬至9月中旬)。主要是健全组织,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进行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上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化方案,并于8月25日前上报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治乱减负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乱减负的氛围。 
 
  (二)自查、抽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主要是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逐项梳理,列出条目,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工作要于9月底前完成,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于10月初组织抽查。 
 
  (三)整改阶段(11月初至12月上旬)。主要是针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几个阶段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分区域、分部门、分行业、分阶段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时完成,抓好落实。 
 
  (四)总结和提高阶段(12月中下旬)。主要是认真总结整改经验,并切实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由省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负责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抓好工作落实。各地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和重点联系企业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沟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安排意见和主管领导、联络员名单于8月25日前上报省企业治乱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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