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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31 生效日期: 1989-10-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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