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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选择权契约卖出买权交易以标的证券缴交交易保证金约定书(参考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中期商会字第093000088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九三中期商会字第0930000883号函订定发布

1立约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从事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期货交易所)股票选择权契约卖出买权交易,得依乙方之指示以该契约标的证券之一定股数,缴交所需之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本交易),其相关约定事项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交易,甲方得以缴交该契约标的证券之一定股数,作为委托交易前之交易保证金,或作为申请办理释出未冲销部位所需之保证金。但组合式买卖委托、指定部位组合及股票选择权契约依标的证券之发行公司因减资或新设合并所为之调整后契约,不适用之。

二、甲方从事本交易,应先至证券商办理将该标的证券汇拨至台湾期货交易所之「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

三、乙方应于甲方汇拨之次一营业日上午确认甲方所汇拨标的证券是否属实,始得接受本交易之委托或释出本交易未冲销部位所需之保证金。

四、乙方对甲方所持有本交易之部位,除甲方依第五条规定办理领回标的证券者外,不逐日计算所需之保证金,且在市场走势对甲方不利时,毋需对甲方提出补缴保证金之要求。

五、甲方欲领回其缴交于台湾期货交易所专户之标的证券,应于营业日下午二时十五分前向乙方办理申请,经乙方确认其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逾其所需之应有保证金后,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请。未经乙方同意前,甲方不得自行领回缴交之标的证券。

六、甲方所缴交之标的证券,于股票选择权契约到期时,本交易每一未冲销部位,以对应缴存之标的证券股数,将自动办理到期交割作业,未指派交割之证券剩余股数余额,甲方得事先申请用以作为办理买进卖权部位之履约。因到期交割所生之手续费、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台湾期货交易所处理本交易之「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该专户内标的证券之发行公司有分派现金股利、以资本公积或盈余转作资本或现金增资等所生之权益,依甲方所缴交标的证券股数之权益归属甲方所有。

八、乙方遇甲方发生有双方所签订之受托契约第(十)条各款情事之一时,经乙方代为冲销甲方之全部部位(含以标的证券缴交买权卖方未冲销部位)后,致甲方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为负数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于三个营业日内以现金补足;倘甲方未于限期内补足现金者,

乙方得径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请领取甲方缴存于台湾期货交易所「标的证券缴交买权卖方保证金专户」之标的证券,并依第九条规定办理,甲方不得异议。

九、乙方依前条规定所领取之标的证券,乙方应自申请领取之次一营业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于乙方于证券经纪商开立之专户,于证券集中市场处分之;处分所得之金额扣除因处分所生之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之余额,计入甲方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并通知甲方,经计入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仍为负数时,乙方应立即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报甲方违约,不适用受托契约第(二十)条有关通知甲方于三个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之限制。

十、乙方依前条规定处分标的证券,于三个营业日仍无法将标的证券全数处分完毕,乙方除仍应依前条规定立即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报甲方违约外,得继续处分之。甲方对乙方之债务未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向乙方请求返回标的证券。

十一、第八条乙方得向台湾期货交易所申请领取之标的证券以仟股为单位,且其数量表彰之证券价值,以能补足甲方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负数为限。

十二、本约定书为甲乙双方签订受托契约之一部分,本约定书未约定者,依台湾期货交易所「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要点」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立约人甲方(个人户):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身分证字号:

期货交易账号:

立约人甲方(法人户):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代表人身分证字号:

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

期货交易账号:

立约人乙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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